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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陈小形律师、何佳欢律师以
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8 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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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22 年 8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公司(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
棕榈路 59 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
决方式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事项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
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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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8 月 1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
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
代表公司股份 58,841,62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1.5309%;其中中小股东 4 名,
代表股份 234,4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256%。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
公司股份 49,713,2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393%;其中中小股东 0 名,代
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9,128,3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15%;
其中中小股东 4 名,代表股份 234,4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256%。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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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在网
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
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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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陈小形 律师




                                                    何佳欢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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