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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研科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09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2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2 年 8 月 8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8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 59 号,江苏精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明喜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12 人,代表股份 58,841,624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53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7 人,代表股份 49,713,232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128,39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9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4 人,代表股份 234,448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4,4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56%。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
    (三)见证律师陈小形、何佳欢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邬均文先生、游明东先生、王立成先生、杨剑先生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 3,977,988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863,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4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841,6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4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小形、何佳欢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