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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8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精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资金需
求,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相
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
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精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
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周健                    刘永宝                     王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