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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7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精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预留
授予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
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是根据《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进行的,限制性股票的预
留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
预留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7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归属资格,公司本次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
况均符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归属资格条件,
可归属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
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常
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自在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按市场价格
定价,是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的,遵循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对公司的独立
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周健                    刘永宝                     王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