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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07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精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张志俊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张志俊先
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经了解,张志俊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水平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
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志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
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 2023 年 2 月 3 日期限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的 514,25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
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的 514,250
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周健                    刘永宝                     王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