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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隆光电: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8-10-17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
“保荐机构”)是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光电”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万隆光电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圳上[2017]64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500,000
股,并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总股本为 51,114,000 股, 发行后总股本为 68,614,000 股。
    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派发股票股利、增发、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
司股本发生变动的事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68,614,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1,11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50%;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17,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5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新余华凯集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小达、张剑峰、朱国堂、
徐凤仙、任国瑞、施小萍、张龙样、蔡奕、李琦、丁春良、王福祥、周友水、李
雪峰和蒋芳。

                                     1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余华凯集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有 5%以
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国堂、徐凤仙、任国瑞
和施小萍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职务变更、离
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2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
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小达、张剑峰、
张龙样、蔡奕、李琦、丁春良、王福祥、周友水、李雪峰和蒋芳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
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发行前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新余华凯集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源美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
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
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
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
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2 年内合计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
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每次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时间区间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3
上缴公司所有。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02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5%;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7,52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 17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14 名,非
自然人股东 3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                          所持限售条件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股东全称                                                             备注
号                              份总数            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新余华凯集诚投资管理
1                                 4,868,000         4,868,000       2,434,000   注1
       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
2                                 3,902,000         3,902,000              0    注2
             公司
3    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         2,434,000         2,434,000       2,434,000
4           王小达                1,900,000         1,900,000       1,900,000
5           张剑峰                1,500,000         1,500,000              0    注3
6           朱国堂                 273,000           273,000          68,250    注4
7           徐凤仙                 273,000           273,000          68,250    注5
8           任国瑞                 210,000           210,000          52,500    注6
9           施小萍                 126,000           126,000          31,500    注7
10          张龙样                 126,000           126,000         126,000
11           蔡奕                  126,000           126,000         126,000
12           李琦                  100,000           100,000         100,000
13          丁春良                  42,000            42,000          42,000
14          王福祥                  42,000            42,000          42,000
15          周友水                  42,000            42,000          42,000
16          李雪峰                  30,000            30,000          30,000
17           蒋芳                   30,000            30,000          30,000
          合计                   16,024,000        16,024,000       7,526,500

     注 1:股东新余华凯集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

                                       4
东,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锁定期”)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新余华凯集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实际
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434,000 股。
    注 2:股东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相关
规定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50%(即 1,951,000 股)。因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目前全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 1,951,000 股股份在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
流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
    注 3:股东张剑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500,000 股,全部处于质押状
态,该部分股份在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
    注 4:股东朱国堂为公司董事、技术总监,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其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朱国堂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数量为 68,250 股。
    注 5:股东徐凤仙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其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徐凤仙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数量为 68,250 股。
    注 6:股东任国瑞为公司副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任国瑞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数量为 52,500 股。
    注 7:股东施小萍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施小萍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1,500 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5
一、有限售条件
                 51,114,000    74.50           --   16,024,000   35,090,000    51.14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17,500,000    25.50   16,024,000           --   33,524,000    48.86
    流通股
三、股份总数     68,614,000   100.00   16,024,000   16,024,000   68,614,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万隆光电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万隆光电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万隆光电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保荐机构对万隆光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廖妍华                         方    欣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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