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8-11-12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万隆光电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适
当增加募集资金存储收益,公司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滚动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1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相关事宜,用于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
意《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日常经
营业务的开展和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张根源(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傅羽韬(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鹏飞(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