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25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杭州万
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万隆光电《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
欣网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
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
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广电网络设备及数据通信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
务,集运营服务、内容服务于一体的增值电信业务综合服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
要事项包括: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与付
款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生产流程及成本控制、关联交易管理、担
保业务、研发、信息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与
付款业务、销售与收款业务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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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项目
错报≥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总额的 1%≤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总额的 2% <营业收入总额的 2% 总额的 1%
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1%≤错报<资 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的 2% 产总额的 2% 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
以改正;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④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⑤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措施;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存在的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
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
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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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
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
内部控制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
情形。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重要业务制度或流程存在的缺陷;
②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失误;
③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④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⑤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
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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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关于万隆光电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1)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
(2)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3)抽查会计账册、会计
凭证、银行对账单;(4)调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5)调查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及兼职情况;(6)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沟通;(7)检查
内部控制运行和实施情况,从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
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万隆光电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万隆光电内部控制制度
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要求,在经营和管理各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
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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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廖妍华 方 欣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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