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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隆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杭州万隆光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在认真全面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一)   《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会计准则和政策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关
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二)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规避外汇
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公司已制定了《杭
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
审批流程,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在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继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三)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素养,能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
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   《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定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
                                     1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 1,108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但由于经办人员失误,未能在募集资
金现金管理授权到期前及时收回,上述资金实际收回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
    经核查,我们认为除上述事项外,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有效,各项制
度均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持续发展;《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
执行和自查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目
标方面比较明确,能够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六)   《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议
案》
    经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的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相关资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
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了“致同专字(2021)第 332A008119 号”专项审计说明。
我们同意《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七)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独立意见签署页】




                                     2
[以下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根源(签字):


傅羽韬(签字):


刘 伟(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