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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隆光电: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1-04-27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26 号文件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光电”、“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5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4.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58,12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为 234,102,383.96 元。上述资金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全部到位,已经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第 110ZC0340 号
《验资报告》。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
荐机构”)作为万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期间自 2017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
具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注册地址
                                         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廖妍华、方欣

          联系电话                            0571-85063071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10

        注册资本                              6,861.4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建设四路 11695 号 1 幢

       法定代表人                                许泉海

       实际控制人                            许泉海、许梦飞

         联系人                                   郑静

        联系电话                             0571-8215072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9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0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1 年 4 月 27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万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指定廖妍华、方欣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万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
限已经届满。在上述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在发
生募投项目变更等情况时,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部分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日超过 6 个
月
     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 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收购晨晓科技股权的议案》,同意变更
年产 150 万台广电智能网络设备产业化升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晨晓科
技 52.99%股权,剩余部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在收购晨晓科技股权的交易中,公司先以自筹资金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3,689.62 万元,并于 2019 年 10 月使用募集资金进行了置换,置换时间距离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日超过 6 个月,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2021 年 3 月,公
司收到了深圳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39 号)。
    2、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能在授权到期日前及时收回
    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定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 1,108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但由于经办人员失误,未能在募集资
金现金管理授权到期前及时收回。上述资金实际收回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认真学习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除上述情形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
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
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
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万隆光电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除前述“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提及事项以外,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 2,270,572.44 元。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
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接入设备和智能终端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1 年 1 月,上述期末募集
资金专户余额已转出至发行人其他账户并销户。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尚
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廖妍华                    方   欣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