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1-09-08
证券代码:300710 证券简称:万隆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目 录.........................................................................................................1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2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4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 5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 6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7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9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 10
八、结论 ............................................................................................................................... 17
1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光电”或“公司”)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了紧抓行业发展机遇,顺应公司业务持续
扩张,优化资本结构,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4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用语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释义相同。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近年来数据流量激增,导致下游行业景气度持续上升
根据《2020 年通信业统计公报》,2020 年,我国 4G 用户总数从 2015 年的
3.86 亿户增长到 12.89 亿户,年复合增长率为 27.27%;4G 用户数占移动电话用
户数的 80.8%,而 2015 年为 29.60%;5G 网络建设稳步推进,按照适度超前原
则,新建 5G 基站超 60 万个,全部已开通 5G 基站超过 71.8 万个,5G 网络已覆
盖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及重点县市。2020 年我国月均 DOU(单客数据流量)达
10.35GB/户月,较 2015 年 0.38 GB/户月的年复合增长率高达 93.66%。2015-2020
年,我国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从 41.90 亿 GB 增加到 1,656.00GB,增长近 40 倍。
运营商业务在数据流量快速增长的推动下得以较快发展。
2
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与全年移动互联网月户均流量
1800.0 12
1600.0
10
1400.0
1200.0 8
1000.0
6
800.0
600.0 4
400.0
2
200.0
0.0 0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亿GB) DOU( GB/户月)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2、政策层面促使未来三年运营商 5G 投资建设加速
在 2018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发挥投资关键作用,
加大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 5G 商用步伐,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
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2021 年 3 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提纲中再次强
调加快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加快 5G 网络规模化部署和推广升级千兆光纤网络。
从过往 3G、4G 时期的趋势判断,新建网络的拉动可带来通信行业的景气周
期。2019 年进入 5G 元年,各大运营商对 5G 建设逐渐拉开序幕,运营商投资规
模逐年增长,2020 年中国运营商投资同比增长 11%至 3,330 亿元。根据三大运
营商发布的 2021 年资本开支计划,2021 年资本开支合计将增长至 3,406 亿元,
预计国内运营商资本开支将维持较高水平。
3、公司业务持续扩张,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较大
随着数据流量持续增加和运营商对 5G 建设的逐渐投资,通信设备及服务的
需求在未来几年预计将大幅增加,通信设备及服务行业未来几年的增长潜力较大。
为紧抓行业发展机遇,公司业务持续扩张,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较大,可能导致
公司营运资金紧张,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3
1、提高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近年来,公司依托持续创新能力和新业务拓展,在广电网络设备及数据通信
系统领域、面向电信运营商的网络传输设备及数据通信系统领域、面向电信运营
商的运营服务、内容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等领域进行了业务布局,业务发展
较快。公司已成为国内领先的广电网络设备及数据通信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产品涵盖全球广电网络主流技术方案。
随着业务规模和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深入,公司需要充足的资金实力来满足项
目建设与业务发展需求。为此,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为
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资金保障。
2、优化财务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将得到有
效提升,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结构更加稳健。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降低资
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提高偿债能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股。本次发行将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深交所审核
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必要性
1、满足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已形成了在广电网络设备及数据通信系统领域、面向电信运营商的网络
传输设备及数据通信系统领域、面向电信运营商的运营服务、内容服务等增值电
信业务领域等方面的战略规划。近年来,随着公司在前述业务领域的不断深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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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公司分别实现销售
收入 51,304.17 万元、34,366.57 万元,分别同比增长 37.97%、62.20%。
基于公司未来发展的长远目标,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主要体现
在随着业务规模扩大而不断增加的日常营运资金需求等。因此,本次拟使用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
2、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自公司 2017 年上市以来,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从 2017 年末的 12.44%
上升至 2021 年 6 月末的 32.75%,随着公司业务扩张,资产负债率上升较快;且
合并报表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为 95.61%流动负债占比较大。通过本次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能够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相对长期的资金来源。本次发行后,
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资本结构将得到改善。同时,通过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得到提高,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降低,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提升。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雷骞国,发行完成后,雷骞国将成为上市公司新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雷骞国,发行完成后,雷骞国将成为上市公司新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合计 1 名特定发行对象,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
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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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认购的发
行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23.9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尽管有前述规定,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于认购方名下并上市之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发现金股
利或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上述认购价格将按照下
列公式进行调整,认购数量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 -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 - 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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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披露,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
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理合规。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具体内容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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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具体规定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
修订)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
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
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
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
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
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8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
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
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4、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
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
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
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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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以紧抓行业发展机遇,符合全
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方案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
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
东权利。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并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要求,为保障中
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将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 18,765,638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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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1、主要假设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
投资者不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作出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情况为准,
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公司经营环境等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实施完成(上述发行完成时间仅用
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
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18,765,63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5,000 万元,均按本次发行上限进行测算,且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等的影响;
(4)2021 年 1-6 月,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36.26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93.94 万元;
假设公司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公司 2021 年 1-6 月已实现的相应指标乘以 2;
假设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
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①比 2021 年降低 20%;②与 2021 年持平;③比
2021 年增长 20%。(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
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5)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前后期末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
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6)假设公司 2021-2022 年度不存在股权稀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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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假设公司 2021-2022 年不进行任何利润分配事项;
(8)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
响。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2021 年度 2022 年度/2022.12.31
项目
/2021.12.31 发行前 发行后
股本总额(万股) 6,861.40 6,861.40 8,737.96
加权总股本(万股) 6,861.40 6,861.40 8,268.82
稀释加权总股本(万股) 6,861.40 6,861.40 8,268.82
假设 1: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比 2021 年度减少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72.53 1,498.02 1,498.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87.87 150.30 150.30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27 0.22 0.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 0.03 0.02 0.02
稀释每股收益 0.27 0.22 0.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 0.03 0.02 0.02
假设 2: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与 2021 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72.53 1,872.53 1,872.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87.87 187.87 187.87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27 0.27 0.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 0.03 0.03 0.02
稀释每股收益 0.27 0.27 0.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 0.03 0.03 0.02
假设 3: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比 2021 年度增加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72.53 2,247.04 2,247.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87.87 225.44 225.44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27 0.33 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 0.03 0.03 0.03
稀释每股收益 0.27 0.33 0.27
12
2021 年度 2022 年度/2022.12.31
项目
/2021.12.31 发行前 发行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 0.03 0.03 0.03
注: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
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
规模将有所增加。如果公司净利润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将可能导致本次发
行完成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提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第四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具体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
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将进一步优
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同时将对公司主营业务提
供更多的流动资金支持,有利于推动公司战略布局更好的落地实施。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
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回报,上市公
13
司拟通过以下措施实现回报填补:
1、合理统筹资金,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性将有所提高。公司未来将加快业务的发展
与开拓,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
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本公司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
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3、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
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
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
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
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
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
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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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
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就本次发行摊薄上市公司股东即期回报时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等相关事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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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现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泉海
与许梦飞已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
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雷骞国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雷骞国先生已
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
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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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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