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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1-11-17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杭
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
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日常经营
业务的开展和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张根源:



傅羽韬: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