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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1-12-1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杭
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
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补选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在认真审查了雷骞国先生、茅剑刚先生、叶泉先生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等
资料后,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认为雷骞国先生、茅剑刚先生、叶泉先生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我们同
意增补雷骞国先生、茅剑刚先生、叶泉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
以审议。

    (二)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张东涛先生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形。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盖页]




独立董事:




张根源:




傅羽韬: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