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1-12-29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杭
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
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选举的董事长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选举董事长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决定,选举雷骞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未有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总经理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决定,聘任雷骞国先生为总经理。
(三)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及《杭州万隆光电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
职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决定,聘任穆金光先生为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聘任张东涛先生为副总经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盖页]
独立董事:
张根源:
傅羽韬: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