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8-04-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
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英可瑞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旭 联系电话:020-38381080
保荐代表人姓名:龙敏 联系电话:020-3838108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持续督导时间不满三个月)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 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核查意见、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专项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12 月 21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内容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采取的措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无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无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无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
是否履 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及解决措
施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伟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
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
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前海深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是 不适用
3、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邓琥、吕有根、何勇志、
曹敏、聂建华、孙晶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
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
刘文锋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张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尹伟、邓琥、吕有根、孙晶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
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 5%以上股东尹伟、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
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
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 是 不适用
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
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
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
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前海深瑞若拟减持
所持英可瑞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前
海深瑞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
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前海深瑞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
行;
(3)如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发行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
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市场价进 是 不适用
行回购,并遵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
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
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但尚未上
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
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
价格应按市场价进行回购,并按照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
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与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已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
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
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今后的任 是 不适用
何时间内,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也不会
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
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
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
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
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
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
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或本人控股、
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相
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4、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
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
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
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5、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
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
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六)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
承诺函》: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
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
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行人上 是 不适用
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
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
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
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理由 无
3.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无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4.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旭 龙 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