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可瑞”或者“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英可瑞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 市流通事项核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8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17]689 号)同意,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英可瑞”或“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625,000 股,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 2,656,250 股(即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 53,125,000 股,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数 42,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625,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0%。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8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 53,125,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312,500.00 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 每 10 股转增 8 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于 2018 年 6 月 19 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 1/7 由 53,125,000 股变更为 95,625,000 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95,625,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 量为 76,500,000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为 71,718,750 股,首发后限售股为 4,781,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00%。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9,125,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 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前 海深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直接或间接 持股的自然人股东邓琥、吕有根、何勇志、曹敏、聂建华、孙晶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 股公开发售外: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 刘文锋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 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2/7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 分股份。 张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邓琥、吕有根、孙晶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1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承诺一经作 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 5%以上股东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①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 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 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 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②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 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③ 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 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④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⑤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3/7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⑥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①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前海深瑞若拟减持所持英可瑞的股份, 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前海深瑞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 施减持行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② 前海深瑞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③ 如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价格 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股东公开转让的股份(即 老股转让)2,656,250 股(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为 4,781,250 股),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老股 转让获得配售的股东共计 1222 名。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11 月 1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3,391,8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34.9196%,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3,685,067 股,占公司总股本 24.768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1228 名。 4/7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 序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股东全称 上市流通数 备注 号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量 1 吕有根 2,150,687 2,150,687 537,671 董事 2 何勇志 2,406,244 2,406,244 601,561 监事会主席 3 刘文锋 8,377,801 8,377,801 8,377,801 4 邓琥 8,377,801 8,377,801 2,094,450 董事会秘书 5 张军 344,250 344,250 344,250 6 深圳市前海深瑞投资管理 注2 6,953,850 6,953,850 6,953,85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其中被质押/司法 老股转让限售股获配股东 4,781,250 4,781,250 4,775,484 冻结股数为 5,766 (共 1222 名) 股 33,391,883 33,391,883 23,685,067 合计 注:1、上表仅列示本次申请上市限售股股东中 IPO 前已持有公司股份的限 售股东情况,本次申请上市的老股转让限售股获配股东不属于公司主要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范畴,为便于投资者阅读公告,未逐一列示。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邓琥,公司财务总监孙晶,公司监事 曹敏、聂建华,通过前海深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后,上述 人员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 3、上述表格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相关人员承诺: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 结、高管 75%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 5、上述全部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 5/7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 各项承诺,并正在继续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不存在违反 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3、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6/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旭 龙 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