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号国际 E 城 E1 栋 11 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3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1,721,7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3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71,720,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1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1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47,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1%。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1,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4%; 反对:1,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71,720,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1,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4%; 反对:1,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尹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 3.02《选举邓琥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 3.03《选举吕有根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 3.04《选举陈京琳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71,723,05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550 股。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01《选举周辉强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 4.02《选举陈立北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 4.03《选举黄云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71,722,05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7,550 股。 5.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该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01《选举何勇志先生为第二届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345,550 股。 5.02《选举曹敏女士为第二届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71,721,85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7,350 股。 6. 审议通过《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6.01 尹伟先生薪酬 尹伟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此尹伟先生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28,611,9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1%;反对:9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4%; 反对: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04%。 6.02 邓琥先生薪酬 邓琥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董事会秘书,因此邓琥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63,342,24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9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4%; 反对: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8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04%。 6.03 吕有根先生薪酬 吕有根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因此吕有根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69,569,3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4%; 反对: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04%。 6.04 陈京琳先生薪酬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9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4%; 反对: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04%。 6.05 周辉强先生薪酬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9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345,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4%; 反对: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04%。 6.06 陈立北先生薪酬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9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4%; 反对: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04%。 6.07 黄云先生薪酬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9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4%; 反对: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04%。 7. 审议通过《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7.01 聂建华先生薪酬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900 股,占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4%; 反对: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04%。 7.02 何勇志先生薪酬 何勇志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会主席,因此何勇志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69,313,80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6427%;反对:9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2,407,0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7,04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35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4%; 反对: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04%。 7.03 曹敏女士薪酬 表决结果: 同意:71,720,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9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5,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4%; 反对: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0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李晓嫚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