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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可瑞: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13  

						证券代码:300713                证券简称:英可瑞        公告编号:2020-011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2020年3月13日下午14:30时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3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9:15至2020年3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国际E城E1栋11楼公司大会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3
    1.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
理人)8人,代表股份104,122,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590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
103,789,3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358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3,275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232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2人,代表股份333,2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3,2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2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
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更换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12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3,2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120,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1,3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99%;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0.5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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