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0-04-01
证券代码:300713 证券简称:英可瑞 公告编号:2020-015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可瑞”)
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6 执 175 号《执行裁定书》、(2019)
闽 06 执 304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建顺的诉讼情况,具体详见公司
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
分应收票据存在无法承兑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关于涉
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
情况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关于收到民事
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49)。
二、《执行裁定书》【(2019)闽 06 执 175 号】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建顺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建顺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闽 06 民初 44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 23853360
元。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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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执行裁定书》【(2019)闽 06 执 304 号】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建顺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建顺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做出的(2019)闽 06 民初 49 号民
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8 日依法
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 25490432 元,案件受理费 163834 元,执行费 92890 元。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均
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与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建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上
述执行裁定书,目前尚无可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对上述案件所涉
及的欠款预计回收金额进行评估,根据谨慎性原则,2019 年度预计计提的坏账
准备金额约为 2,220.25 万元。最终计提应收款坏账准备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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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6 执 175 号《执行裁定书》
2.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6 执 304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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