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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可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1-04-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的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英可瑞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旭                         联系电话:020-38381080
保荐代表人姓名:龙敏                         联系电话:020-3838108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无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是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不适用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1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6 次(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关于公
                                    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意见、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
                                    查意见、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
                                    查意见、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签已发行股份上
                                    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
合规
10、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4 月 1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内容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2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无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无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无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伟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
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前海深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3、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直接
                                                                  是       不适用
或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邓琥、吕有根、何勇志、曹敏、聂建华、
孙晶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
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
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
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
                                         3
刘文锋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张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
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尹伟、邓琥、吕有根、孙晶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2 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承诺
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 5%以上股东尹伟、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
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
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
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
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
(3)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是   不适用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
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前海深瑞若拟减持所持英可
瑞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前海深瑞将综合考虑
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前海深瑞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

                                        4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
项的,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发行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
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
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
市场价进行回购,并遵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
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购回已
转让原限售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
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公司已完成
本次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
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
价格应按市场价进行回购,并按照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处理;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
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与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已出具《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发行
人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   是   不适用
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发行人
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内,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
际控制的公司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
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
                                       5
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发行
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
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
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或本人控股、实际控
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活动;
4、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
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
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
先提供给发行人;
5、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
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六)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
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
行合法程序。
(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等有关     是   不适用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
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七)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如发生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八)持有公司股票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       是   不适用
措施的承诺
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持有
公司股票的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关于分红的承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是   不适用
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

                                        6
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
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
行现金分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①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②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数;
③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④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⑤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
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
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
(5)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
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理由                                      无

                                        7
3.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4.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旭                       龙 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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