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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可瑞: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8-25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英可瑞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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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英可瑞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指引”)及《深圳市英可瑞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
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
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待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指引以及中
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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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
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与种类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罚款、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
分清责任。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4.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5.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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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4.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
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
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英可瑞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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