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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可瑞: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8-25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公 司 法)( 以下 简称 “《 公 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 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 下 简 称“ 《 规 范运作指引》 ”) 和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 司 董 事 会应 当 切 实履 行 职 责, 认 真 、按 时 组织 股 东 大会 。 公 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四十三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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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司 在 上 述期 限 内 不能 召 开 股东 大 会 的, 应 当报 告 公 司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 会议 的 召集 、 召开 程 序是 否 符合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本规 则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 事 会 同 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 大会 的 ,应 当 在 作出 董 事会 决 议 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 向董事 会提议召 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

      书面形 式向 董事 会提 出。 董事会 应当 根据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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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同 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 大会 的 ,应 当 在 作出 董 事会 决 议 后 的 5

      日内发 出召 开股 东大 会的 通知 ,通知 中对 原提 议的 变更 ,应 当征 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 反馈 的, 视为 董事 会不 能履行 或者 不履 行召 集股 东大 会会 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 独 或 者合 计 持有 公 司 10% 以上 股 份的 普 通股 股 东( 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 面形 式向 董事 会提 出。董 事会 应当 根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 事 会 同 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 大会 的 ,应 当 在 作出 董 事会 决 议 后 的 5

      日内发 出召 开股 东大 会的 通知 ,通知 中对 原请 求的 变更 ,应 当征 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 意召开 临时股 东大会 的,应 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

      股东大 会的 通知 ,通知 中对 原请 求的 变更 ,应当 征得 相关 股东 的同意 。

           监 事 会 未 在规 定 期 限内 发 出 股东 大 会 通知 的 ,视 为 监 事会 不 召 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 东决定 自行召集 股东大 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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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 会决议 公告前, 召集普 通股股 东(含 表决权 恢复的 优先股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 事 会 和 召集 股 东 应在 发 出 股东 大 会 通知 及 发布 股 东 大会 决 议 公

      告时, 向公 司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和证 券交 易所 提交 有关 证明

      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 自行召集 的股东 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 应予 配合 。董 事会 应当提 供股 权登 记日 的股 东名 册。董 事会未

      提供股 东名 册的 ,召 集人 可以持 召集 股东 大会 通知 的相 关公告 ,向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申请 获取 。召集 人所 获取 的股 东名 册不 得用于 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 召集的股 东大会 ,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 于股东大 会职权 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 前 款 规 定外 , 召 集人 在 发 出股 东 大 会通 知 后, 不 得 修改 股 东 大

      会通知中己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 东 大 会 通知 中 未 列明 或 不 符合 本 规 则第 十 四条 规 定 的提 案 , 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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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 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

      知各普 通股股 东( 含表 决权恢 复的 优先股 股东 ),临 时股 东大 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 知和补 充通知中 应当充 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 体内 容, 以及 为使 股东对 拟讨 论的 事项 作出 合理 判断所 需的全

      部资料 或解 释。 拟讨 论的 事项需 要独 立董 事发 表意 见的 ,发出 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 讨论董 事、监事 选举事 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 ) 是否 受 过中 国 证监 会 及其 他 有关 部 门的 处 罚和 证 券 交易 所 惩

      戒。

           除 采 取 累 积投 票 制 选举 董 事 、监 事 外 ,每 位 董事 、 监 事候 选 人 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 当列明会 议时间 、地点, 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 后,无正 当理由 ,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 ,股 东大 会通 知中 列明的 提案 不得 取消 。一 旦出 现延期 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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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 公司住 所地或公 司章程 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

      大会。

           股 东 大 会 应当 设 置会 场 , 以现 场 会议 形 式召 开 , 并应 当 按照 法 律 、

      行政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公司 章程的 规定 ,采 用安 全、 经济 、便 捷的

      网络和 其他 方式 为股 东参 加股 东大会 提供 便利 。股 东通 过上 述方 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 东 可 以 亲自 出 席 股东 大 会 并行 使 表 决权 , 也可 以 委 托他 人 代 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 东大 会采 用网 络或 其他 方式 的, 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 东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互 联网 投 票 系统 开 始投 票 的 时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9:15 , 结 束 时 间 为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3:00;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网络投 票时 间为股 东大 会召 开日

      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时 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 和其 他召 集人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证股

      东大会 的正 常秩 序。 对于 干扰股 东大 会、 寻衅 滋事 和侵 犯股东 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 权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普 通 股 股 东( 含 表 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 先 股 股 东不 出 席 股东 大 会 会议 , 所 持股 份 没有 表 决 权, 但 出 现

      以下情 况之 一的 ,公 司召 开股 东大会 会议 应当 通知 优先 股股 东, 并遵

      循《公 司法 》及 公司 章程 通知 普通股 股东 的规 定程 序。 优先 股股 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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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附件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席股东 大会 会议 时, 有权 与普 通股股 东分 类表 决, 其所 持每 一优 先股

      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 的决议 ,除须经 出席会 议的普 通股股 东(含 表决权 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 议的

      优先股 股东 (不含 表决 权恢复 的优 先股 股东)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 当持 股票 账户 卡、 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出席股 东大 会。 代理 人还 应当 提交股 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 和律 师应 当依 据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提供的

      股东名 册共 同对 股东 资格 的合法 性进 行验 证, 并登 记股 东姓名 或名称

      及其所 持有 表决 权的 股份 数。在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现 场出 席会议 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 开股 东大 会, 全体 董事 、监 事和 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 会由 董事 长主 持。 董事 长不 能履 行职务或

      不履行 职务 时, 由副 董事 长主持 ;副 董事 长不 能履 行职 务或者 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 事 会 自 行召 集 的 股东 大 会 ,由 监 事 会主 席 主持 。 监 事会 主 席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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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附件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能履行 职务 或不 履行 职务 时, 由监事 会副 主席 主持 ;监 事会 副主 席不

      能履行 职务 或者 不履 行职 务时 ,由半 数以 上监 事共 同推 举的 一名 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 司 应 当 制定 股 东 大会 议 事 规则 。 召 开股 东 大会 时 , 会议 主 持 人

      违反议 事规 则使 股东 大会 无法 继续进 行的 ,经 现场 出席 股东 大会 有表

      决权过 半数 的股 东同 意, 股东 大会可 推举 一人 担任 会议 主持 人, 继续

      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 股东 大会 上, 董事 会、 监事 会应 当就其过

      去一年 的工 作向 股东大 会作 出报 告, 每名独 立董 事也 应作 出述职 报告 。

           第二十九条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在 股东 大会 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 表决前宣 布现场 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 数及 所持 有表 决权 的股份 总数 ,现 场出 席会 议的 股东和 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 股东 大会 拟审 议事 项有 关联 关系 时,应当

      回避表 决, 其所 持有 表决 权的股 份不 计入 出席 股东 大会 有表决 权的股

      份总数。

           股 东 大 会 审议 影 响 中小 投 资 者利 益 的 重大 事 项时 , 对 中小 投 资 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 司 持 有 自己 的 股 份没 有 表 决权 , 且 该部 分 股份 不 计 入出 席 股 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 司 董 事 会、 独 立 董事 和 符 合相 关 规 定条 件 的股 东 可 以公 开 征 集

      股东投 票权 。征 集股 东投 票权 应当向 被征 集人 充分 披露 具体 投票 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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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附件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信息 。禁 止以 有偿 或者 变相 有偿的 方式 征集 股东 投票 权。 公司 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 会在 选举 或者 更换 两名 及以 上董 事或非职

      工代表 监事 时, 应当采 取累 积投 票制 。采取 累积 投票 方式 选举董 事的 ,

      独立董 事和 非独 立董 事的 表决应 当分 别进 行。 前款 所称 累积投 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份拥 有与 应选 董事 或者 监事人 数相 同的 表决 权, 股东 拥有的 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 投票 制外 ,股 东大 会对 所有 提案 应当逐项

      表决。 对同 一事 项有 不同 提案的 ,应 当按 提案 提出 的时 间顺序 进行表

      决。除 因不 可抗 力等 特殊 原因导 致股 东大 会中 止或 不能 作出决 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 股股东参 与分配利 润的方式 ,包括: 股息率 及其确定 原则、

      股息发 放的 条件 、股 息支 付方 式、股 息是 否累 积、 是否 可以 参与 剩余

      利润分配等;

           (五 ) 回购 条 款, 包 括回 购 的条 件 、期 间 、价 格 及其 确 定 原则 、 回

      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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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附件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九 ) 公司 章 程关 于 优先 股 股东 和 普通 股 股东 利 润分 配 政 策相 关 条

      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直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 会审 议提 案时 ,不 得对 提案 进行 修改,否

      则,有 关变 更应 当被 视为 一个新 的提 案, 不得 在本 次股 东大上 进行表

      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 决权 只能 选择 现场 、网 络或 其他 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 东大 会的 股东 ,应 当对 提交 表决 的提案发

      表以下 意见 之一 :同 意、 反对或 弃权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作为 内地与

      香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制 股票 的名 义持 有人 ,按 照实际 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 填 、 错 填、 字 迹 无法 辨 认 的表 决 票 或未 投 的表 决 票 均视 为 投 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 会对 提案 进行 表决 前, 应当 推举 两名股东

      代表参 加计 票和 监票 。审 议事项 与股 东有 关联 关系 的, 相关股 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 东 大 会 对提 案 进 行表 决 时 ,应 当 由 律师 、 股东 代 表 与监 事 代 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 过 网 络 或其 他 方 式投 票 的 公司 股 东 或其 代 理人 , 有 权通 过 相 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 会会 议现 场结 束时 间不 得早 于网 络或其他

      方式,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现 场宣 布每 一提 案的 表决 情况和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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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 正 式 公 布表 决 结 果前 , 股 东大 会 现 场、 网 络及 其 他 表决 方 式 中

      所涉及 的公 司、 计票 人、 监票 人、主 要股 东、 网络 服务 方等 相关 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 会决 议应 当及 时公 告, 公告 中应 列明出席

      会议的 股东 和代 理人 人数 、所持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总 数及 占公司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比 例、 表决 方式、 每项 提案 的表 决结 果和 通过的 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 过,或 者本次股 东大会 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 会会 议记 录由 董事 会秘 书负 责, 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 会议 主 持人 以 及出 席或 列 席会 议 的董 事 、监 事 、董 事 会秘 书 、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 出席 会 议的 股 东和 代 理人 人 数、 所 持有 表 决权 的 股 份总 数 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 席 会 议 的董 事 、 董事 会 秘 书、 召 集 人或 其 代表 、 会 议主 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记 录上 签名 ,并 保证 会议记 录内 容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 会议

      记录应 当与 现场 出席 股东 的签 名册及 代理 出席 的委 托书 、网 络及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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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 应当 保证 股东 大会 连续 举行 ,直 至形成最

      终决议 。因 不可 抗力等 特殊 原因 导致 股东大 会中 止或 不能 作出决 议的 ,

      应采取 必要 措施 尽快 恢复 召开股 东大 会或 直接 终止 本次 股东大 会,并

      及时公 告。 同时 ,召 集人 应向公 司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 会通 过有 关董 事、 监事 选举 提案 的,新任

      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 会通 过有 关派 现、 送股 或资 本公 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 东大 会决 议内 容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的无

      效。

           公 司 控 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 人 不得 限 制 或者 阻 挠中 小 投 资者 依 法 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 东 大 会 的 会议 召 集 程序 、 表 决方 式 违 反法 律 、 行政 法 规 或者 公

      司章程 ,或 者决 议内 容违 反公 司章 程的 ,股 东可 以自 决议 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 规则 经公 司股 东大 会审 议后 通过 ,并 自公 布 之

      日起施行,修订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 事宜 或有 关规 定与 《公 司法 》等 法律、

      法规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 规 则 所 称“ 以 上” 、 “内 ”, 含 本 数: “过 ” 、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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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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