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英可瑞: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号国际 E 城 E1 栋 11
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807,34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69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06,796,0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68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997,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10%。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由董事长尹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6,799,3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8,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89,27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
反对: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06,799,3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8,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89,27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
反对: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6,799,3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8,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89,27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
反对: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6,799,3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8,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89,27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
反对: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6,799,3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8,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89,27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
反对: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6,799,3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8,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89,27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
反对: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6,799,3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8,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89,27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
反对: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6,799,3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8,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89,27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
反对: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6,799,3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8,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89,27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
反对: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6,799,3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8,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89,27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
反对: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6,799,3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8,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89,27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
反对: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费翼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