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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可瑞: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2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管理团
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0 名激励对象共计
授予 480.2737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37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红日(签字):________________


    净春梅(签字):________________


    刘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