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3-12
证券代码:300713 证券简称:英可瑞 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2 年 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3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无反馈记录。2022 年 3 月 4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2 年 3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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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
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有关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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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授予条件的 16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480.2737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37 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2 年 3 月 11 日。
(二)行权价格:17.37 元/股。
(三)授予数量:480.2737 万份。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授予人数:160 人。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1 尹伟 董事长、总经理 30.0000 5.0000% 0.1901%
2 刘文锋 董事 13.0860 2.1810% 0.0829%
3 邓琥 董事、董事会秘书 12.3950 2.0658% 0.0786%
4 聂建华 副总经理 12.2087 2.0348% 0.0774%
5 孙晶 财务总监 12.2087 2.0348% 0.0774%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6 400.3753 66.7292% 2.5375%
(155人)
预留 119.7263 19.9544% 0.7588%
合计 600.0000 100.0000% 3.8027%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3.0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3.5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3.50%
日当日止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行权期 考核目标Am 考核目标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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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行权期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亿元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2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5亿元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4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元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
实际完成值(A)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
A≥Am X=100%
An≤A<Am X=80%
A<An X=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注 2:上述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激励
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 三个等级,各行权期内,依据相应的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8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
面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
价值进行测算,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数变
动、行权条件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
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 司 已确 定 2022 年 3 月 11 日作 为 本激 励计 划 的首 次授 予 日, 采 用
Black-Scholes 模型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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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6.02 元/股(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 年、2 年、3 年(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各行权期
可行权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2.23%、25.30%、26.26%(创业板综指最近 1 年、2 年、
3 年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56%(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电力设备-其他电源设备Ⅱ-其
他电源设备Ⅲ”最近 1 年的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80.2737 万份股票期权,预计确认激励成
本为 899.64 万元,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分期摊销,具体如下:
激励总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99.64 376.20 326.43 172.56 24.46
注 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
注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
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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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管理团
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本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0 名激励对象
共计授予 480.2737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37 元/股。
七、监事会意见
(一)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尹伟先
生。尹伟先生作为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
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此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还包括单独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邓琥先生、刘文锋先生。邓琥先生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刘文
锋先生现任公司董事、电源事业部总经理,均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
务拓展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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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480.2737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37 元/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
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
记事项。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关
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公司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
(五)《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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