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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可瑞: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8  

                        证券代码:300713             证券简称:英可瑞          公告编号:2022-069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2022年11月18日下午14:30时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国际E城E1栋11楼公司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伟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可瑞”)2022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2年11月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
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
                                    1/3
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
份103,810,2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9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03,800,757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65.78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49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060%。
    (2)中小股东出息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685,9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87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676,445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4.86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49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0%。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
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800,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
反对9,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76,445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5%;反对9,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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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103,800,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
反对9,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76,445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5%;反对9,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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