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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1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
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
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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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                       马传刚                               杨鸣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