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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1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文件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我们认
为: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取得一定的综合授
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年产 4000 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
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
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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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
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审核,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
考核的相关制度,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
定。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制订,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和创造性,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现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监事 2018 年度薪酬、2019 年度薪酬方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前,已对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公允、客观的原则进行独立
审计。本次聘任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体现了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2018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形,符合
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正常运行,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七、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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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我们认为:《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八、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18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
章程》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
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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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                        马传刚                                杨鸣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