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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1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我们认
为: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取得一定的综合授
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
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薪酬方案的制订,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现状,决策程
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该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聘任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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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2019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
    六、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19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
程》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经营范围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是鉴于公司经营范围的增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修订。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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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对
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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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                       冯巧根                                 杨   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