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关于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公告2020-12-30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0-056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研发中心项目
延期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投项目概述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1828 号文
《关于核准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4.24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2,784.00 万元,募集资金净
额为 20,000.62 万元,发行费用总额 2,783.38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
华验字[2017]01460016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上
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号
1 年产 8000 吨智能卡基材项目 10,671.82
2 年产 4000 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 4,903.80
3 研发中心项目 4,425.00
合计 20,000.62
2、募投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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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承诺 累计投入 投资进度(3)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募投项目名称
号 投资总额(1) 金额(2) =(2)/(1) 用状态日期
1 年产 8000 吨智能卡基材项目 10,671.82 10,717.35 100.43%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年产 4000 吨功能性聚酯薄膜
2 4,903.80 5,032.30 102.62% 2019 年 08 月 31 日
项目
3 研发中心项目 4,425.00 4,818.69 108.90%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 20,000.62 20,568.34 - -
上述累计投入金额全部为募集资金及利息,截至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三个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详见 2019 年 2 月 22 日,公司对
外披露《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编号:2019-007),2019 年 7 月 22 日,
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编号:2019-041),2020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编号:2020-051)。
二、研发中心项目延长建设周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1、延期时间
截至目前,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因疫情原
因研发中心进口设备未能按计划时间运达公司并完成设备安装工作,故拟对研发中心项目
的建设时间适当延后,具体如下:
序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日期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日期
募投项目名称
号 (调整前) (调整后)
1 研发中心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
2、延期的原因
前次延期情况详情见 2019 年 9 月 13 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编号:2019-059)。
本次延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研发中心项目所购研发设备均从德国等国家进口,今年受
疫情影响,进口设备未能按原计划时间运达公司,且境外设备安装人员因疫情原因也未能
如期到达公司安排调试设备,导致研发中心项目无法按期完成。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拟将“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2-
延长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三、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研发中心项目的延期是公司结合境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作出
的审慎判断。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尽快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
四、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研发中心
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项目进行延期。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研发中心
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项目进行延期。
监事会意见:本次项目延期是公司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的
表决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调整,不
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项目进行延期。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延期是基于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
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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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延期事项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
事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延期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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