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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信新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3-24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1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3 月 23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3
月 23 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23 日(星期二)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振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60,054,3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64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59,90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5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2 人,
代表股份 15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6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04,1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9.7499%;
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25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04,1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9.7499%;
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25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04,1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9.7499%;
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25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