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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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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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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 0487-1 号




                                       二○二一年四月


                                                    0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 0487-1 号




致: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信新材”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
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
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
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2 名拟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离职,因此须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79 人调整
为 77 人,授予数量由 128.00 万股调整为 126.00 万股。除此之外,授予激励对象
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2 名拟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离职,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
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
                                                                    法律意见书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
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授予日,授予 77
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26.00 万股。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及授予日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
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条
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
划规定的获授条件;(3)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77 名激励
对象授予合计 12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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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2)未发现
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
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
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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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包产




                                     经办律师:侯茗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