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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信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09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

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选择适合公司发

展需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提名委会员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择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

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处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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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董事、

高级管理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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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

会议的原因。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

话等通迅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可邀请公司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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