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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信新材: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4-09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
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
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苏华信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
和长期利益,建立的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
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也可以同时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但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后,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
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
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
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
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
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
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除以上
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四、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