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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信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09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
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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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
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
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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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
话等通迅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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