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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需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且风险可控。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薪酬方案,并同
意将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拟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的审计工作期间,能够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公允合理的发表
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
量。本次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
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
度和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
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的长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对
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涛                      李包产                          牟宏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