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轴承: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1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盛轴承”)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详细了解了上述事项的有关情况,认真审阅并审议了上述议案的材料,就
上述事项相关方面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有关方进行了深入充分的沟通、探
讨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及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授权期限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
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且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将公司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期限调整到自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对
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没有重大影响,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
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约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授权期
限调整至自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2020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方面,公司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募集资金的
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募
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进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均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
序和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进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能力;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半年
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郭 建 ___________
张 朝____________
刘翰林____________
2020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