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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盛轴承:关于公司认购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公告2020-09-08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0-045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认购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 9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具体名称以实际备案的名称为
   准)
          2、资产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基金”)
          3、资产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
          4、认购资产管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以实际认购金额为
   准)
          5、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一、资产管理计划概述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购
   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公司本次拟认购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以实际认购金额为准),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
   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目前尚处于设立过程中,在该
   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完成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后实施投资。
         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认购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人
    1、企业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204543W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
    6、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7、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8、控股股东: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实际控制人:甘肃省财政厅
    10、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资产托管人
    1、企业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3、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5、注册资本:890,794.7954万元
    6、法定代表人:贺青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
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等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参与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不在资管计划
中任职。

四、合同主要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计划类别
    混合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本计划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本计划投资目标
    本计划以绝对回报为目标,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资产的
稳定增值。

    (五)本计划主要投资方向
    1、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
通知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3、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仅限于股指期货;
    4、基金类资产;股票型基金、黄金ETF、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
    (六)本计划风险等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
中等及以上的普通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随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本计
划的产品风险等级会发生相应变化。

    (七)本计划存续期限
    本计划的存续期为2年,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至2年后对日前一日止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计划可展期,本计划存续期限届
满时,本计划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条件的,本计划可延长存续期
限,若本计划展期成立,则本计划存续期延长至展期期限届满日。

    (八)本计划的退出方式
    本计划投资于股票、交易所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券、期货、上市基金的,通
过二级市场卖出实现变现;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通过赎回实现变现。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
    本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为本计划管理人,即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预警线及止损线
    本计划的预警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0.850元,止损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0.800
元(以日终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的估值数据为准)。

    (十一)业绩报酬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提取委托财产或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每满1年的对日
前一工作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当本计划投资收益扣除相关管理费、托管费
及税费等费用后,并且分配完资产委托人初始投资本金及年化6%收益后,剩余资
产的20%作为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并由本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管理人支付。

    (十二)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行为
    1、投资比例限制:
    (1)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
本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本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
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按市值计算的投资比例为计划总资
产的0-80%;
    (3)本计划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
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按市值计算不得超过计划总资产的30%;
    (4)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
通知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按市值计算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0-80%;
    (5)金融衍生类品种的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0-80%,
且仅投资于股指期货,以用于权益类资产的系统风险管理工具,即只进行空头套
期保值操作,不参与多头投资。不得持有买入股指期货合约,持有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超过权益类资产市值的100%;
    (6)基金类资产(股票型基金、黄金ETF、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按市值计算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0-80%,应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上
述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及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7)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计算本计划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
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8)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
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禁止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6) 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
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7)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
域
     (8)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
券市场投资除外);
     (9)组合投资不得进行多头套保;
     (10)不得投资于ST、*ST、SST、S*ST股票;
     (11)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
处理”的股票,以及监管规定禁止投资的品种
     (12)不得投资于资产委托人提供的禁止交易名单中的证券;
     (13)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禁止的其他活动。
     资产委托人应在签署本合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禁
止交易证券名单。名单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如因资产委托人未及时提供禁止证券名单而发生关联交易的,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与认购
人相关的主要内容
     1.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
露资料;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
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对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托
管费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
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本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
任;
    (7)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
产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
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资产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资产托
管人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承诺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资产管理人
及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资产托管人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受到的
行政处罚、民事追偿等损失进行补偿;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
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
活动;
    (11)在签署本合同时,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告知禁止交易的证
券名单,在上述证券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12)在本计划存续期间及时关注资产管理人的短信、电话、邮件、传真以
及其公司网站公告;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
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
业协会;
    (5)自行为本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6)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
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本计划的备案事宜;
    (2)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本计划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
    (4)对资产委托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资产委托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所管理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
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
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
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
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融资;
    (12)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13)以资产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本合同的约定,编制向资产委托人披露的本计划
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计划的会计账册、
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本计划
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
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
    (2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本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
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计划的会计账册,妥
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
不少于20年;
    (12)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清算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
    (13)及时向资产管理人报告其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明细信息;
    (1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1、本计划成立的条件
    委托资产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本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资产托管人应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
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以发
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的当日作为本计划成立日,资产管理人应书面通知资
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资产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本计划成立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资产委托人参与资金。
    3、本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
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
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计划以绝对回报为目标,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资产的
稳定增值。
    2.1、投资范围
    (1)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
通知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3)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仅限于股指期货;
    (4)基金类资产;股票型基金、黄金ETF、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
    上述投资范围内的基金,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且应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
上述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及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特别提示:
    根据本计划投资范围,本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
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
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2 投资比例
    (1)权益类品种市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2)固定收益类品种市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0-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类品种的合约价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0-80%;
    (4)基金类品种市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0-80%;
    资产委托人同意并确认,为流动性管理或规避特定风险等需要,本计划固定
收益类品种可以超出上述比例范围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及国债回购等货
币市场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股指期货仅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权益类资产市值。
    3、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
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
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
中等及以上的普通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随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本计
划的产品风险等级会发生相应变化。
    5、业绩比较基准
    本计划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6、投资策略
    本计划采取“自上而下”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精选成长型个股相结合的
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并通过积极摸索与积累绝对收益实现方式来获取长期稳定的
保值增值。
    6.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将股票、债券、基金和其它金融资产置于同一水平线上,根据资产管
理人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未来走势的研判,对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率进行
分析比较,选取在不同阶段预期风险收益比最佳的资产类别作为主要的投资对象,
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适时调整股票、债券以及其它金融资产的投资比例。
    (2)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参与新股发行及增发认购等投资策略作为收益
增强手段。新股认购策略分析不同市况下新股发行及增发存在的不同机会,择机
参与认购,并在新股或增发股票上市后及时卖出以实现收益,提高委托资产的收
益率;
    6.2、行业配置策略
    我们看好中国消费升级、产业升级、服务业发展、产业整合等方面出现的成
长性投资机会。但这些长期行业在不同的宏观经济及资本市场背景下,会有不同
的表现。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周期阶段采取积极主动的
行业优化配置和轮换策略,根据不同的资本市场背景配置不同的大类资产及成长
股组合。根据行业基本面和行业景气周期的分析预测,结合考虑行业内上市公司
的代表性和基本面,确定本计划在一定时期内重点投资的行业。
    在经济周期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动态分析行业增长率和行业市盈率变动的偏
离水平、不同行业的相对价值对比、以及行业景气周期与估值水平变化等因适时
调整上述行业配置策略,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轮换。
    6.3、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重点投资于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长远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公司。
通过对公司定性的因素与定量的因素的综合考察来优选投资标的,通过对安全边
际与绝对收益的重视及其收益实现方式的积累来实现有限风险下的较高收益。
    公司选择首先要考察其治理结构、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等定性的因素。其
次要考察过去与未来的成长性,成长性与估值的偏差,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等因
素。通过定性与定量指标的结合来综合判定公司的选择更为优质的成长股。
    通过治理结构的考察,我们选择那些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管理团队。通过
商业模式的考察,我们选择那些有制度生命力与制度比较优势的企业。通过核心
竞争力的考察,我们选择那些有能力获得更高、更长久、更稳定的收益的企业。
    定量的指标要考察过去,更要考察未来。要考察简单的成长性,也要结合成
长性与估值的平衡。要考虑成长的速度,也要考察成长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
    6.4、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普通债券投资过程中,期限配置对于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起主导作用。本计
划普通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为:
    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实现对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的积极配置,构建优化的资
产组合。
    上述投资策略实施的总体思路是:
    1)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等基本面分析,从整体上把握今后一段时间
内债券市场的变化趋势;
    2)利用收益率曲线的情景分析,测算不同期限债券在不同情景下的回报;
    3)根据债券的风险收益情况,构建本计划的普通债券投资组合。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计划可转换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为:选取债/股性适中和基本面良好的转债,
同时通过对发行人转股意愿的分析,把握获利机会。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1)债/股性分析
    转债投资宜侧重平衡性配置,兼顾债/股性。本计划投资范围包括普通债券
和股票等,可转债作为一个独特的资产类属,应兼顾债/股性,而并不是简单的
普通债券或股票的替代品,平衡型的转债品种是攻防兼备的投资选择。
    2)基本面分析
    未来几年转债投资的个券选择比行业选择更重要。在把握行业周期性特征的
同时,为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选择具有明显行业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将更为重
要,资产管理人将重点关注和发掘这些企业中股价估值合理的转债发行公司。
    6.5、基金投资策略
    投资的基金包括权益类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固定收益
类基金(包括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等),商品类基金(黄金etf)。
    本计划的基金投资坚持以风格和行业配置为主要原则,在市场风险较低、市
场风格确定或者行业热点出现的情况下,适当参与基金的投资,降低个股投资风
险,获得与标的资产组合相当的收益。
    风格和行业配置策略。根据风格和行业指数相对走势、货币政策、估值分化
差异、物价水平指标等指标,判断风格转换时点和行业差异性,适当参与相应风
格型和行业基金的配置。
    开放式公募基金并不是本计划的主要投资品种,适当情况下将选择符合以下
条件的基金品种进行投资:1)基金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及管理层稳定,内控机制
健全;公司拥有高水准的投资研究团队及严谨的投资决策流程;旗下基金的综合
表现良好且稳定;2)基金经理投资管理经验丰富、过往业绩良好且较为稳定;3)
与同等条件的其它基金相比,选择规模较大的基金进行投资。
    6.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计划的股指期货投资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
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股指期货仅以做空套保为主,投资股指期货的合
约价值不超过计划资产持有的权益类资产的100%,充分发挥股指期货的工具作用,
有效地控制风险。
    此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计划
资产组合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稳定收益。
    7、投资限制
    7.1、除投资范围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外,本计划还需遵循以下限制:
    (1)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
时,本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本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
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按市值计算的投资比例为计划总资
产的0-80%;
    (3)本计划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
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按市值计算不得超过计划总资产的30%;
    (4)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
通知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按市值计算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0-80%;
    (5)金融衍生类品种的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0-80%,
且仅投资于股指期货,以用于权益类资产的系统风险管理工具,即只进行空头套
期保值操作,不参与多头投资。不得持有买入股指期货合约,持有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超过权益类资产市值的100%;
    (6)基金类资产(股票型基金、黄金ETF、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按市值计算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0-80%,应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
上述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及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7)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计算本计划的总资产时应当按
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8)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
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本计划的禁止事项
    (1)组合投资不得进行多头套保;
    (2)不得投资于ST、*ST、SST、S*ST股票;
    (3)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
别处理”的股票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合同,则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在履行相应合同变更程序后不
再受相关限制。
    8、投资禁止行为
    管理人不得利用本计划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计划财产用于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计划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活动。
    9、建仓期
    本计划的建仓期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
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本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以标准化、可流通的投资标的为主,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
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同时本计划投资于股票、交易所债券、银行间市场
债券、期货、上市基金的,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实现变现;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
通过赎回实现变现。
    11、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本计划投资非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发行、
上市的投资标的时,管理人有权代表本计划与相关方签署计划投资相关文件及协
议,并以管理人的名义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但管理人应确保向投资相
对方说明真实的资金来源为本计划,并保证将投资本金及收益及时返回至本计划
托管账户。

    (十六)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1、在本计划投资范围内,原则上资产管理人不得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与本
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特殊情形下,如本计划需要进行上述关联交
易的,资产管理人应事前取得资产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该种投资行为应遵循投资
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委托财产,防止利
益冲突,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资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本计划
可以投资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人运用本计划财产投资
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无需再特别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2、资产托管人应在本计划成立前由其联系人将其关联方通过邮件方式明确
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联系人范广平,联系邮箱fangp@hsfund.com。关联
方存在上市公司的,应注明上市代码(含港股代码)。资产托管人的关联方发生
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若资产托管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方明确告知资产管
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计划从事关联交易的,管理人事后应及时、全面、客观的向资产委托
人和托管人进行披露。
    4、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资产管理人应本着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处理。发生利益冲突的,管理人应及时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并
在季报、年报中披露,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利益冲突情况、处理情况等。

    (十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本计划的投资经理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管理人指定的本计划投资经理为:王华、闵文强。
    投资经理简介:
    王华,男,工商管理硕士,1993年7月至1996年12月,就职于中国物资再生
利用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历任投资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1997
年1月至1998年7月,就职于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司,任投资结算部总监;1999
年3月至2002年9月,就职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任研究
发展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10月至2004年10月,任中海基金筹备组
核心成员;2004年11月至2007年4月就职于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同时兼任三佳科技股份公司监事;2007年4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证券交易部交易主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
投资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公司私募业务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闵文强,男,金融工程硕士,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就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研究员,2014年9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2015
年5月18日调入机构投资部,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
    本计划投资经理均已经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
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
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2、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资
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就投资经理变更事宜进行相应公告,
即视为对资产委托人履行了相应告知程序。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
依据。
    2、估值时间
    本计划的估值核对基准日为每个交易日。
    管理人、托管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每个交易日的计划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进
行核对,T日完成T日估值。
    3、估值方法
    3.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如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2、处于未上市流通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的新股(有明确锁定或在发行时明确限售
期的股票除外),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及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3、对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投资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第三方估值机构不发布估值价的,按历史
成本估值。
       3.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5、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6、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1)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
    (2)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列示,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前一交易日(含节
假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3.7、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3.8、如存在上述条款未覆盖的投资品种或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将加盖其公章的估值方法调整说明函递交托管人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进行估值。管理人应告知委托人以上事项。
    3.9、上述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估值违反本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4、估值对象
    本计划的估值对象为本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
他资产及负债。
    (1)计划资产总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资产承担。
    (2)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资产承担。
    (3)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划精确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资产承担。
    5、汇率
    本计划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的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
参考估值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
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6、估值程序
    管理人负责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计算计划资产净值,并负责与托管人进行
核对。管理人作为本计划的会计主体,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本计划的估值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管
理人承担。
       遇委托财产追加或者提取时,委托财产所能确认的份额数据的传递及确认流
程:
       (1)托管账户收到追加资金或划付资金当日,双方进行估值后核对估值结
果,特别说明的是估值结果中需要对资金追加或者划付情况进行入账(通过应收
应付款入账);
       (2)托管账户收到追加资金或划付资金下一交易日,管理人将根据追加资
金或划付资金日的估值结果折算出追加资金或划付资金所对应的份额数据给托
管人;双方根据上述数据确认份额,冲减应收应付款。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
方机构进行计划资产估值,但不改变管理人与托管人对计划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
责任。
       7、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本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该立即更正
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投资者。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
但因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
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8、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1)管理人作为主会计人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质量,并对估
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当出现投资品估值偏差,估值机构
发布的估值不能体现公允价值时,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经与
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本
计划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资产价
值时;
    (3)占本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
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本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根据现有的材料无法准确估值
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0、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确认
    本计划估值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如无明确规定或约定的,
应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本计划的估值核对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由
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11、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更正的,
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本计划的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国家有关的会计制
度执行。
    (5)本计划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本计划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6)本计划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资产管理计划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与估值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价及风
险控制要求,确认和计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本计划估值执行
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完善,保证公平、合理。当有充足证据表明本计划相
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管理人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
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本计划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1、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4)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5)委托财产的证券、期货等账户的开户费用以及证券、期货等投资交易
费用;
    (6)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费用;
    (7)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与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
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8)投资于公募基金需支付的公募基金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
托管费等;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1.30%。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管理费
    E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委托财产管理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资产托管人
于下季度初五个工作日之内,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因不可抗力或持有的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或无法变现的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对于合同
最后一日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或延
期)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托管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2.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委托财产年托管费率为0.10%。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
    E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委托财产托管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资产托管人
于下季度初五个工作日之内,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因不可抗力或持有的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或无法变现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对于合同最
后一日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或延期)
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托管人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2.3.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提取委托财产或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每满1年的对日
前一工作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资产管理人按委托人提取或计划成立每满1
年的对日前一工作日或计划终止时的每笔资产提取业绩报酬。如果资产委托人有
多笔参与份额涉及业绩报酬提取,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则按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
算提取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定义
    1)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起始日: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份额的前一实际业
绩报酬提取日的后一日以及份额的追加(或红利再投资新增份额)日中,根据孰
后原则确定;
    2)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终止日: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提取委托财产或资产
管理计划成立每满1年的对日前一工作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
    3)业绩报酬的提取日:定义与“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终止日”相同。
    实际业绩报酬提取日为实际发生业绩报酬提取的业绩报酬提取日,即需业绩
报酬提取数大于0。
    (2)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
    资产委托人所持有的每笔资产在业绩报酬提取日应收取的业绩报酬为:每笔
资产在所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累计收益超过该期间以年化收益率6%计算
的累计收益的超额部分的20%。
    (3)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
    业绩报酬= A0×(Ra-6%)×T/365×20%
    业绩报酬的份额折算=业绩报酬÷NAV1
    其中:
    A0为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起始日(认购、追加、红利再投资新增份额确认日
或前一实际业绩报酬提取日的)所对应的每笔资产净值;
    A1为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终止日所对应的每笔资产净值;
    NAV1为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终止日份额单位净值;
    T为每笔资产的业绩报酬计提区间所对应的持有天数;
    DIV为每笔资产在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内的累计分红;
    Ra为累计年化收益Ra=((A1+Div)/A0-1)*365/T;
    若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0,则业绩报酬为0。
    (4)业绩报酬提取方式
    1)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时,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提取金
额(含业绩报酬)划拨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在扣除所得业绩报酬后将剩余
退出款项支付给资产委托人。
    2)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资产管理人将对资产委托人剩余资产统一计提业
绩报酬。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划付给
资产管理人。
    3)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每满1年的对日前一工作日时,业绩报酬提取以缩减
委托人份额的方式进行,即通过缩减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每笔委托财产缩减
份额数量为每笔委托财产应提取的业绩报酬金额对应的本计划份额,此种方式会
减少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但不会影响计划份额净值。同时,资产管理人提取
该笔委托财产应提取的业绩报酬金额,以完成业绩报酬的计提。
    业绩报酬收取账户为本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人管理费收取账户。
    2.4、上述第1款中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由托管人
在费用发生时,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计划资产中支
付。
    除业绩报酬外,上述条款提及的税费应在计算计划资产净值时予以扣除,交
易所或第三方金融机构调整税费征收种类或相关费率时,以上税费也随之调整,
具体调整时间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3、不列入本计划费用的项目
    本计划成立前的费用、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
用。
    4、税收
    (1)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
应税行为,使得管理人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源于本计划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形成
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相关税负由本计划资产承担。
    (2)本计划清算后,如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由本计划增值税应税行
为而形成的应由本计划资产承担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相关税负的,管理人有
权向委托人就补缴金额进行追索。
    (3)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以外的各纳税主体、扣
缴主体,其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4)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委托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
的义务。
    (5)如将来本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具体执行方式由于国家相
关税收政策、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
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则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由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2、收益分配原则
    (1)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本计划默认
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处于开放期的影
响,资产委托人可通过其对应的销售机构更改收益分配方式。如资产委托人通过
代销机构移交(追加)委托财产,资产管理人未收到代销机构提供的收益分配方
式变更申请的,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因未变更收益分配方式而带来的相应责任。
    (2)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收益每年不限分配次
数。
    (3)若本计划成立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发起,包括收益的范围、可供分配利润、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并由资产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资产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
    4、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
益的划付。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的目的
    本次投资旨在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进一步拓展公司的投资渠道,以期通过所投资项目谋取回报。公司
将借助投资管理机构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投
资平台的作用,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2、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协同关系,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
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或关联交易。

六、审批流程
    1、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认
购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议案》。
    2、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认
购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议案》。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日常经营运
作资金需求且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华商基金
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投资收益,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没有重大影响,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的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华商基金成长优选
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七、承诺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未在资产管理人任职。
    2、公司承诺在参与认购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后的十
二个月内(涉及分期出资的,为分期出资期间及全部出资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
    3、本次公司参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事项不存在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
易的情形。

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拟参与的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风险
投资品种,存在以下风险:
    1、本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协同关系,在运
营过程中存在运营风险及资金损失风险,不能保证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资金本金
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
    3、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存在不能满足
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4、可能面临其他风险如流动性风险、税收风险及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
可抗力事件的风险等其他风险。
    公司将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事宜进行持续跟踪、分析,及时了解该资产管理
计划产品投资方向及运营情况,加强监督,并提前做好资金管理安排,确保公司
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后续运作情况,
并将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和关联交
易》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九、备查文件
    1、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