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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盛轴承: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0-11-05  

                        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节 前言..................................................................................................................................... 2
第二节 释义..................................................................................................................................... 2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4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5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0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 12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2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6
第九节 投资顾问........................................................................................................................... 21
第十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21
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2
第十三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6
第十四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 27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9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2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5
第十八节 本计划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36
第十九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 37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39
第二十一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44
第二十二节 违约责任................................................................................................................... 49
第二十三节 争议的处理............................................................................................................... 50
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50
第二十五节 通知与送达............................................................................................................... 50
第二十六节 其他事项................................................................................................................... 51
附件一:相关账户信息................................................................................................................. 54
附件二:风险揭示书..................................................................................................................... 55
附件三:投资监督事项表............................................................................................................. 62
附件四:预留印鉴......................................................................................................................... 64




                                                                        1
                                  第一节 前言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保护合
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
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
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者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和风险,自行识别本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管理人承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
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
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委托人:指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机构:指管理人指定且经托管人同意的证券经纪机构。
    5、期货经纪机构:指管理人指定且经托管人同意的期货经纪机构。
    6、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
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
更。
    7、计划、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指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 9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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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资产管理业务:指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
金融服务。
    9、计划资产、计划财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或
处分并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资产及其投资运作所产生的收益。
    10、委托财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或处分并由托
管人进行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资产。
    11、交易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的正常交易日。
    12、T 日:指本计划的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移交、追加、提取等业务的交易日。
    13、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交易日(n 为整数)。
    14、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15、计划资产净值:指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6、计划份额净值:指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17、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份额净值加上本计划历史上累计单位派息金额。
    18、初始委托财产:指本计划成立日委托财产的总额。
    19、估值日:指由管理人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并计算计划资产净值的实际日期。
    20、估值核对基准日:指本合同约定的本计划管理人与本计划托管人需要对当日估值结
果进行核对的基准日期。
    21、合同成立日:指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签署完成本合同之日。
    22、清算日:指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向托管人发送的告知本计划终止的通知中所载明
的清算日期,其中计划首个清算日指上述通知中所载明清算期间段的起始日。
    2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开立
委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管理人、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等。
    24、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
    25、期货交易所: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
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6、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7、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
    2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
产。
    29、资产管理产品:指《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
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
产管理产品等。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的资格;
    2、管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
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3、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
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
比例;
    5、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
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管理人声明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资产管理委托或对委托人作出最
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二)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1、托管人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
义义务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4、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4
    1、投资者承诺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
业人员及其配偶,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
管理业务的情形;
    2、投资者承诺已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
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
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投资者承诺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
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
资者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若委托财产为筹集资金的,投资者应向管理人提
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投资者不提供证明文件的,管理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单一资产管理
业务,投资者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委托本身及本合同项下的内容不违反投资者与资
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若因投资者作出的委托及其内容引起政府监管机构对投资者采取
任何监管措施,均由投资者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人和托管人无关;
    4、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
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
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
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投资者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投资者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的,其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
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
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投资者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
和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采用纸质方式签署,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1、投资者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
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
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
投资者相关文件;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
托管人;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
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及税费
等合理费用;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
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
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本计划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
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由投资者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投资者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12)授权管理人、托管人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
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6
    联系人:范广平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2812 室
    联系电话:021-20673777
    1、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经投资者授权,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
的证券持有情况;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
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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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
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
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
起不得少于 20 年;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
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0)为投资者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
定期对账;
    (21)按规定完成本计划场内清算,并向托管人发送本计划相关的数据和资金对账单;
    (22)管理人在投资所涉交易对手等当事人违反相关合同项下义务,或者发生其他可能
影响委托财产安全的情形时,为实现投资者的最大利益,应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委
托财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根据投资者要求采取包括行使投资者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内
的各种手段收回委托财产本金和收益。因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诉讼、仲裁费用及与此相关
的其他合理费用由管理人垫付,并在本计划分配前从计划资产中优先偿付;
    (23)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24)本合同的签署采用纸质合同方式进行,应妥善保管并按托管人要求,于合同签署
完成后的 60 日内,及时向托管人移交委托人签署的合同原件,因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未及
时向托管人移交合同原件导致托管人损失的,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25)管理人应当识别本计划的投资者和所投资标的。本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包括其
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本计划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
产品;
    (26)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27)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
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28)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
通道服务;
    (29)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管理人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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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联系人:丛艳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时,有权拒绝执
行投资指令并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有权报告监管机
构;
    (4)从管理人处获得本计划相关的数据和资金对账单;
    (5)经投资者授权,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
的证券持有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
构;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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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
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
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附件三)的约定,监督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投资
监督事项表》的约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为混合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以绝对回报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资产的稳定增
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方向
    1、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3、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仅限于股指期货;
    4、基金类资产;股票型基金、黄金 ETF、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六)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市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的合约价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不高于 80%;
    4、基金类资产市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10
    (七)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本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
别、评估、承受能力为中等及以上的普通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随着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运作,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会发生相应变化。如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管理人应通知委托人并及时告知代销机构和托管人,代销机构应及时通知其客户。对于承
受能力低于调整后风险等级的委托人,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拒绝接受委托人新的追加。资
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上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对资产委托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计划的存续期为 2 年,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
起至 2 年后对日前一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计划可展期,本计
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本计划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条件的,本计划可延长存续
期限,若本计划展期成立,则本计划存续期延长至展期期限届满日。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十)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事项说明
    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
供产品募集相关的服务。该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将对委托人的利益以及本资产
管理计划的运营产生直接影响。
    如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因,对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
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相关
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管理人于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责任不得因聘请第三方服务机
构而免除或转移。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
    本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人,即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十二)预警线及止损线
    为了控制计划净值的下行风险,本计划设置了预警线和止损线。
    1.本计划的预警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 0.850 元,止损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 0.800 元(以
日终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的估值数据为准,下同)。
    2.当 T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0.850 元时,管理人应于 T+5 日内以邮件、电话、
传真等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提示预警风险,以上述任一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即视为资产管
理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3.当 T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0.800 元时,管理人 T+1 日起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且本计划于 T+1 日提前终止,进入清算程序。托管人于准确判断 T 日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
于 0.800 元后,以邮件或其他托管人与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管理人进行事后提示,本计划的
预警线及止损线由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托管人对管理人进行事后触线提示即为托管人
履行了监督义务。如 T+1 日及之后连续触线的,托管人仅对 T 日触线进行事后提示。因管

                                        11
理人未能按本合同要求执行操作,则相关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1、本合同的签署方式
    本合同的签署将采用纸质方式。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投资。
    2、本计划的成立条件
    本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财产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最低初始规模,且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3)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在受托资产入账后,资产托管人应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
资产管理人发送资金到账确认函,管理人在收到资金到账确认函后向投资者和托管人以传真
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中载明的
日期作为本计划成立日。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除外。
    若本计划未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则本计划提前终止,进入清算程序,
具体终止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12
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
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由管理人及时通知投资者(如因托管人债权人对资产管理
计划主张权利的,则由托管人告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通知投资者)。
    6、管理人、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擅自将计划资产用于
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7、对于委托财产的投资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由管理人代表委托财产签订相关
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管理人过失造成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8、对于因为计划财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由此给本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
    9、如发生有权机关对计划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形,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投资者。
    10、本计划存续期内,如相关监管机构或法规对计划财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投资者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遵循“原账户来,
原账户去”的原则。如投资者要求变更账户,必须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变更的合理依据,
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并征得管理人、托管人同意。
    2、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即本计划的托管专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托管人应为本计划在商业银行开立托管
账户,并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对应关系,管理人应
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
    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由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并根据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指令
办理资金收付。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
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计划开
展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专用证券账户
    托管人为本计划在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
际开立账户为准。

                                       13
    4、证券资金台账
    管理人为本计划在证券经纪机构处开立,用于本计划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本账户内的
资金信息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同步,管理人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取现操作。
    5、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存管银行为本计划开立的,管理本计划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记
载本计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记载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
关系。本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与证券资金台账同步,并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
系。
    6、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资金台账,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
证券资金台账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管理人应确保本计划存续期间存放在专用证券账
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上的计划财产安全,不得挪用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上的资产,不
得将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上的资产为任何人设立任何质押担保和可能对本计划造
成损失的其他处置。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本计划项下存放在专用证券账户上证券资产和划入
证券资金台账上资金的安全性问题及由此给本计划带来的任何损失,应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
    7、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立、管理和使用。如该账户是由管理人负责开立的,管理人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相应
的投资回款及收益,也由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账户。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
通知托管人。
       8、管理人根据与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签定的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开立相关
期货账户。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本计划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通过本产品的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交
易申请及资金交收手续(即:申请日为 T 日)。资产管理人注册登记中心于 T+1 日进行数据
确认,并下发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管
理人于 T+1 日将款项划至资产托管人为本计划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人于托管账户收到初始
委托财产的当日(以当日下午四点前到账为准)向管理人发送资金到账确认函,管理人在收
到资金到账确认函后向投资者和托管人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成
立通知书,本计划成立日及建账日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2、本计划初始委托财产为货币资金。投资者实际提交的委托财产金额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委托人需要追加委托财产,需通过本产品的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交易申请及资金交收手续(即:申请日为 T 日)。资产管理人注册登记中心于 T+1 日进

                                         14
行数据确认,并下发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管理人于 T+1 日将款项划至资产托管人为本计划开立的托管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应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履行管理、托管职责。委托人对委托财产进行追加时,
每次追加额度应不少于 10 万元。
    2、委托财产的追加采取金额追加的方式,即追加按金额申请。
    财产追加的价格为追加申请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追加份额=追加金额/追加申请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追加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3、在本计划存续期内追加委托财产,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追加费用。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本计划成立日起一年内,委托人不得提取委托财产,同时本计划每笔委托财产持有
期不得低于一年,即每笔委托资产自移交或追加之日起连续一年内,不得办理提取业务。对
于持有期低于一年的每笔委托资产,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委托资产的提取申请。本计划
成立满一年后,委托人可以申请提取委托财产。
    2、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如遇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应通过本产品的销售机构提交
赎回交易申请的形式办理委托财产的提取,(即:申请日为 T 日)。资产管理人于 T+1 日进行
数据确认,并下发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资
产管理人于 T+1 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财
产于当日划拨至资产管理人指定清算账户,管理人需电话或邮件同托管人确认划款结果,资
产管理人收到款后于当日划至销售机构的资金归集账户,最后由销售机构给资产委托人划款
入账。资产委托人应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
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3、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不得提取全部委托财产,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提前终止本计划。
    4、委托财产的提取采取份额提取的方式,即提取按份额申请。
    委托财产提取的价格为提取申请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提取份额=提取金额/提取申请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提取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5、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追加费用。
    (六)与本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管理人代表本资产管理计划签署的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应当由
管理人保管。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未经双

                                         15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托管人移交复印件或扫描件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管理人
自行承担。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计划以绝对回报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资产的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1)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
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
    (3)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仅限于股指期货;
    (4)基金类资产;股票型基金、黄金 ETF、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上述投资范围内的基金,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且应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上述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及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特别提示:
    根据本计划投资范围,本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
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市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的合约价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不高于 80%;
    (4)基金类资产市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资产委托人同意并确认,为流动性管理或规避特定风险等需要,本计划固定收益类资
产可以超出上述比例范围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及国债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股指期货仅进行空头套期保值,持有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绝对值不得超过权益类资产
市值的 100%。
    (三)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16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
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
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法律、行
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风险收益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
承受能力为中等及以上的普通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随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本计
划的产品风险等级会发生相应变化。如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管理人应通知委
托人并及时告知代销机构和托管人,代销机构应及时通知其客户。对于承受能力低于调整后
风险等级的委托人,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拒绝接受委托人新的追加。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
管理人在其网站上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对资产委托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及确定依据:
    本计划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策略
    本计划采取“自上而下”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精选成长型个股相结合的策略构建投
资组合,并通过积极摸索与积累绝对收益实现方式来获取长期稳定的保值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将股票、债券、基金和其它金融资产置于同一水平线上,根据资产管理人对宏观
经济和资本市场未来走势的研判,对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比较,选取在不同
阶段预期风险收益比最佳的资产类别作为主要的投资对象,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适时
调整股票、债券以及其它金融资产的投资比例。
    (2)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参与新股发行及增发认购等投资策略作为收益增强手段。
新股认购策略分析不同市况下新股发行及增发存在的不同机会,择机参与认购,并在新股或
增发股票上市后及时卖出以实现收益,提高委托资产的收益率。
    2、行业配置策略
    我们看好中国消费升级、产业升级、服务业发展、产业整合等方面出现的成长性投资机
会。但这些长期行业在不同的宏观经济及资本市场背景下,会有不同的表现。本资产管理计
划将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周期阶段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业优化配置和轮换策略,根据不
同的资本市场背景配置不同的大类资产及成长股组合。根据行业基本面和行业景气周期的分
析预测,结合考虑行业内上市公司的代表性和基本面,确定本计划在一定时期内重点投资的
行业。
    在经济周期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动态分析行业增长率和行业市盈率变动的偏离水平、不
同行业的相对价值对比、以及行业景气周期与估值水平变化等因适时调整上述行业配置策

                                       17
略,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轮换。
    3、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重点投资于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长远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公司。通过对公司
定性的因素与定量的因素的综合考察来优选投资标的,通过对安全边际与绝对收益的重视及
其收益实现方式的积累来实现有限风险下的较高收益。
    公司选择首先要考察其治理结构、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等定性的因素。其次要考察过
去与未来的成长性,成长性与估值的偏差,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等因素。通过定性与定量指
标的结合来综合判定公司的选择更为优质的成长股。
    通过治理结构的考察,我们选择那些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管理团队。通过商业模式的
考察,我们选择那些有制度生命力与制度比较优势的企业。通过核心竞争力的考察,我们选
择那些有能力获得更高、更长久、更稳定的收益的企业。
    定量的指标要考察过去,更要考察未来。要考察简单的成长性,也要结合成长性与估值
的平衡。要考虑成长的速度,也要考察成长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
    4、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普通债券投资过程中,期限配置对于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起主导作用。本计划普通债券
资产投资策略为:
    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实现对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的积极配置,构建优化的资产组合。
    上述投资策略实施的总体思路是:
    1)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等基本面分析,从整体上把握今后一段时间内债券市场
的变化趋势;
    2)利用收益率曲线的情景分析,测算不同期限债券在不同情景下的回报;
    3)根据债券的风险收益情况,构建本计划的普通债券投资组合。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计划可转换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为:选取债/股性适中和基本面良好的转债,同时通过
对发行人转股意愿的分析,把握获利机会。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1)债/股性分析
    转债投资宜侧重平衡性配置,兼顾债/股性。本计划投资范围包括普通债券和股票等,
可转债作为一个独特的资产类属,应兼顾债/股性,而并不是简单的普通债券或股票的替代
品,平衡型的转债品种是攻防兼备的投资选择。
    2)基本面分析
    未来几年转债投资的个券选择比行业选择更重要。在把握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同时,为获
得较高的超额收益,选择具有明显行业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将更为重要,资产管理人将重点
关注和发掘这些企业中股价估值合理的转债发行公司。

                                       18
    5、基金投资策略
    本计划在进行基金投资时,选择的基金将主要以在二级市场上市交易的 ETF、LOF 基金
以及封闭式基金为主,同时适当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基金包括权益类基金(包
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基金(包括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等),
商品基金(黄金 ETF)。
    本计划的基金投资坚持以风格和行业配置为主要原则,在市场风险较低、市场风格确定
或者行业热点出现的情况下,适当参与基金的投资,降低个股投资风险,获得与标的资产组
合相当的收益。
    风格和行业配置策略。根据风格和行业指数相对走势、货币政策、估值分化差异、物价
水平指标等指标,判断风格转换时点和行业差异性,适当参与相应风格型和行业基金的配置。
    开放式公募基金并不是本计划的主要投资品种,适当情况下将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
品种进行投资:(1)基金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及管理层稳定,内控机制健全;公司拥有高水准
的投资研究团队及严谨的投资决策流程;旗下基金的综合表现良好且稳定;(2)基金经理投
资管理经验丰富、过往业绩良好且较为稳定;(3)与同等条件的其它基金相比,选择规模较
大的基金进行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计划的股指期货投资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股指期货仅以做空套保为主,投资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不超过权益类资
产市值的 100%,充分发挥股指期货的工具作用,有效地控制风险。
    本计划主要采用空头套期保值策略进行股指期货的投资。在当预期有大额资金赎回或者
预期未来市场下跌,而组合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较高时,为了防止股票组合下跌带来的资
产损失的风险,本计划将采用空头套期保值进行择时对冲,在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阿尔法收益。
    此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计划资产组合将
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稳定收益。
    (七)投资限制
    1、除投资范围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外,本计划还需遵循以下限制:
    (1)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本计划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本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
的总量;
    (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
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按市值计算的投资比例为计划总资产的 0-80%;
    (3)本计划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

                                        19
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按市值计算不得超过计划总资产的 30%;
     (4)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按市值计算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5)金融衍生类资产的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不高于 80%,且
仅投资于股指期货,以用于权益类资产的系统风险管理工具,即只进行空头套期保值操作,
不参与多头投资。不得持有买入股指期货合约,持有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权益类资
产市值的 100%;
     (6)基金类资产(股票型基金、黄金 ETF、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按市值计算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应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上述权益类、固定收益
类及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7)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计算本计划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
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8)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
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计划的禁止事项:
     (1)组合投资不得进行多头套保;
     (2)不得投资于 ST、*ST、SST、S*ST 股票;
     (3)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
票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合同,则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在履行相应合同变更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禁止行为
     管理人不得利用本计划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计划财产用于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计划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活动。
     上述投资禁止行为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20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九)建仓期
    本计划的建仓期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
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以标准化、可流通的投资标的为主,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
退出安排相匹配。同时本计划投资于股票、交易所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券、期货、上市基金
的,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实现变现;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通过赎回实现变现。
    (十一)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本计划投资非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发行、上市的
投资标的时,管理人有权代表本计划与相关方签署计划投资相关文件及协议,并以管理人的
名义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但管理人应确保向投资相对方说明真实的资金来源为本
计划,并保证将投资本金及收益及时返回至本计划托管账户。


                                  第九节 投资顾问


    本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


                             第十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在本计划投资范围内,原则上资产管理人不得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与本计划管理
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特殊情形下,如本计划需要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事前取得资
产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该种投资行为应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
件参与,公平对待委托财产,防止利益冲突,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资产委
托人知悉并同意,本计划可以投资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人运用
本计划财产投资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无需再特别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二)资产托管人应在本计划成立前由其联系人将其关联方通过邮件方式明确告知资产
管理人,资产管理人联系人范广平,联系邮箱 fangp@hsfund.com。关联方存在上市公司的,
应注明上市代码(含港股代码)。资产托管人的关联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若

                                        21
资产托管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方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上述关联
交易的,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计划从事关联交易的,管理人事后应及时、全面、客观的向资产委托人和托管
人进行披露。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资产管理人应本着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处理。
发生利益冲突的,管理人应及时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并在季报、年报中披露,
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利益冲突情况、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本计划的投资经理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管理人指定的本计划投资经理为:王华、闵文强。
    投资经理简介:
    王华,男,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
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历任投资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1997 年 1 月至 1998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司,任投资结算部总监;1999 年 3 月至 2002 年 9 月,就职
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任研究发展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中海基金筹备组核心成员;2004 年 11 月至 2007 年 4 月就职于
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同时兼任三佳科技股份公司监事;2007 年 4 月加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交易部交易主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
理、机构投资一部投资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私募业务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闵文强,男,金融工程硕士,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9 月就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研究员,2014 年 9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2015 年 5 月 18 日调入机
构投资部,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
    本计划投资经理均已经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
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
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二)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委托
人及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就投资经理变更事宜进行相应公告,即视为对资产
委托人履行了相应告知程序。


                          第十二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管理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
                                          22
人员名单、签字样本、相应权限、预留印鉴、启用日期等。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名章。管理人将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名章的授权通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出后,同时以电话形式向托管人
确认;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传真或扫描件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通知送达。授权通知在送
达后,自其载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通知送达的日期晚于载明的启用日期的,则通知送达
时生效。管理人应在此后三个交易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并与其电话确认。传真
件或扫描件如与正本不一致,托管人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
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指管理人在管理、运用计划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的投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收付款
账户信息等执行支付所需信息,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管理人通过托管人的电子指令平台提交场外投资指令的,应将填写完整的电子指令打
印成纸质指令并加盖划款经办、复核、审核(如有)签章和预留印鉴,并扫描上传为电子指
令的附件。管理人应确保电子指令与签章纸质指令扫描件的一致性,如不一致,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或以电子指令为准执行,但因不一致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当本计划进行场外投资,管理人要求托管人从托管资金账户向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交易相关文件(当事人签署版);
    2、收款账户证明文件;
    3、托管人认为必要的投资划款相关支持性文件。
    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交易文件应载明真实的资
金来源为本计划,并明确上述投资到期或产品赎回后本金及收益将返回至本计划托管资金账
户,如确有真实原因致使交易文件不能载明上述内容的,管理人应在上述投资到期或产品赎
回/终止后将本金及收益返回至本计划托管资金账户。如果管理人无法提供上述交易文件
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投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并承担。管理人应
确保上述交易文件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本计划投资的产品的管理人或
投资顾问为管理人的,管理人承诺不进行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在持有上述投资标的或产品
期间,上述投资标的或产品的交易文件有任何变更的,管理人应负责审查同意该变更的行为
不得损害本计划投资者实际利益;在持有上述投资标的或产品期间,管理人对上述投资标的
或产品不得进行抵押、质押、非交易过户或其他任何有损本计划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本合同对拟投资标的进行穿透约定的(例如投资某基金,对该基金的投向或如何运作
进行约定),以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为准,但管理人仍应确保本计划合同

                                       23
中穿透约定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管理人负责审查本合同穿透约定与该投资标的
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但仍向托管人发出投资划款指令的,管理
人保证该不一致不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时间与程序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
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方式进行确认。传真或扫描件以
获得收件人(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
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出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约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除上述发送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之外的
其他方式(如电子指令接收系统)进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如通过电子指令平台提交
指令,管理人须在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因管理人未跟踪指令完成情况,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出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
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出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管理人还需为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交易日的 13:30 以后接收管理人发出的场内交易、
赎回、场外投资划款指令的,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交易日的 14:30 以
后接收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如为电子指令平台提交指令,应验证电子指令要素
是否齐备。如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划款指令,应对传真或扫描划款指令进行审查,
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
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对指令进行审查时或对指令要素如
账户信息、金额、汇路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立即与管理人进行联系和沟通,并要求管理
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
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管理人应将银
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印章后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给托管人。如因管理人提供
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
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管理人应保证其随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托管人
仅根据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及投资主协议进行资金划付。其他与该投
资相关的从协议或与履约保障有关的协议或决议的签订及生效属于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职

                                         24
责,由管理人自行控制。投资者签署本计划合同即视为已知悉相关风险并同意上述安排。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
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
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四)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时,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
人承担。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
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
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六)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向托管
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加盖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名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包括姓名、权限、预留印鉴、签字样本、
启用日期等),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托管人收到传真或扫描件并电话
确认后,方视为通知送达。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在送达后,自其载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
通知送达的日期晚于载明的启用日期的,则通知送达时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生效前,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在此后
3 个交易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并与其电话确认。传真件或扫描件如与
正本不一致,托管人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七)委托人对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书面通知人员的授权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
通知”)管理人有权发送书面通知的人员名单(以下称“被授权人”),注明相应权限,并规
定委托人向管理人发送通知时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双方电话确认后,该授权通
知于通知载明时间生效。管理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八)委托人书面通知的内容
    委托人书面通知是指委托人在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时,向管理人发出的追加或者提取
资产通知。委托人发给管理人的书面通知应写明款项事由、预计追加资产到账时间、预计要
求支付提取资产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25
       (九)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电子指令平台形式提交,则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管。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若以
传真或扫描件或电子指令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
或电子指令。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或电子指令为准。
       (十)相关责任
       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
投资者、管理人不得向托管人主张赔偿责任。在遵循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受理渠道及在指令
预留处理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托管
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
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验
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因托管人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
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1、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
管理人、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计划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2、本计划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计划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计划
进行结算;本计划其他证券交易由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托管人、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
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
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计划财产与中登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如证券经纪机构及托管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的业务规则允许且技术支持,管理人可以通过
自助转账方式,自行完成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信用账户及衍生品账户之间的资金
划拨,而无需事前经、托管人同意或向托管人出具任何形式的指令。管理人选择通过自助转
                                        26
账方式进行资金划转的,应自行监控并保障资金划转安全,因此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由
管理人承担。
    (二)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前,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计划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
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管理人、托管人和期货公司可就本计划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
行签订协议。
    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
    (三)其他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其他交易的清算与交收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其
他相关文件进行资金划拨。
    (四)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合法有效、指令签章与预留印鉴一致、指令要素正
确且托管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拨指令时应保证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
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由于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出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在计划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管理人应定期与托管人对计划资产的证券账目、期货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
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委托人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披露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本计划资产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对。
    3、证券账目的核对
    管理人应定期和托管人核对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第十四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主动进行
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7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发生越权交易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如因越权交易行为导致任何
一方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计划财产所
有。
    (三)托管人的投资监督原则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约定对管理人的相关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范围以
本合同之附件《投资监督事项表》为限确定。
    1、资产托管人根据本计划经核对的估值数据对资产管理人的直接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如有资产托管人因数据受限等客观原因而无法监督的事项(如涉及新股新债申报金额与数
量、盘中监控或跨产品穿透核查及合并计算等事项),则由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
    若发生托管人根据本计划直接投资相关数据对《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约定的相关投资监
督事项进行监督而管理人根据底层资产穿透计算后获得的相关数据按照投资限制进行操作
的情况,托管人不对管理人根据底层资产穿透计算结果是否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约定
进行监督。
    托管人对管理人进行计划资产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至
本计划终止日起结束。
    2、投资监督的处理程序
    (1)场内交易:托管人根据经核对的估值数据对管理人的场内交易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规定的越权行为时,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管理人进行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查,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
    (2)场外交易:托管人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规定,对管理人发送给托管人的场外
投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如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提示管理人,并有
权拒绝执行。
    (3)在托管人要求管理人改正期间,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
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按照托管人要求纠正的以及发生托管人认为可
能对计划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
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
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证券交易资金交收日上午 10:00 之前完
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28
    (四)委托人确认,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
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管理人。由于
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错误和遗漏所引起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时间
    本计划的估值核对基准日为每个交易日。
    管理人、托管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每个交易日的计划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进行核对,T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如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流通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的新股(有明确锁定或在发行时明确限售期的股票除
外),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9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及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非公开定向债
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投资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如第三方估值机构不发布估值价的,按历史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1)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
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列示,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前一交易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7、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
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如存在上述条款未覆盖的投资品种或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将加盖其公章的估值方
法调整说明函递交托管人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管理人应告知委托人以
上事项。
    9、上述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四)估值对象
    本计划的估值对象为本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及
负债。
    1、计划资产总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资产承担。
    2、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资产承担。
    3、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划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资产承担。
    (五)汇率
    本计划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的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估值日

                                       30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管理人负责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计算计划资产净值,并负责与托管人进行核对。管
理人作为本计划的会计主体,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管理人对本计划的估值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遇委托财产追加或者提取时,委托财产所能确认的份额数据的传递及确认流程:
    1、托管账户收到追加资金或划付资金当日,双方进行估值后核对估值结果,特别说明
的是估值结果中需要对资金追加或者划付情况进行入账(通过应收应付款入账);
    2、托管账户收到追加资金或划付资金下一交易日,管理人将根据追加资金或划付资金
日的估值结果折算出追加资金或划付资金所对应的份额数据给托管人;双方根据上述数据确
认份额,冲减应收应付款。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计划资产估值,但不改变管理人与托管人对计划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本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该立即更正并在定期
报告中报告投资者。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计划资产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八)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1、管理人作为主会计人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
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当出现投资品估值偏差,估值机构发布的估值不能体现公允
价值时,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经与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本计划公允价值
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九)暂停估值的情形

                                       31
       1、本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资产价值时;
       3、占本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本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根据现有的材料无法准确估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确认
       本计划估值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如无明确规定或约定的,应由管理
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本计划的估值核对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
管人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
人对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更正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
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二)本计划的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本计划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本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6、本计划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
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与估值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价及风险控制要求,确认和计量资
产管理计划净值。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本计划估值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完善,保证
公平、合理。当有充足证据表明本计划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
管理人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本计划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本计划的费用
    1、本计划财产应承担的费用的种类
                                           32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4)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5)委托财产的证券、期货等账户的开户费用以及证券、期货等投资交易费用;
    (6)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费用;
    (7)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与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
诉讼费、保全费等;
    (8)投资于公募基金需支付的公募基金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本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按本计划管理费计提日前一自然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30%年费率进行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0%÷365
    H 为每日计提的资产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自本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于本计划成立之日的次季度
起,每季度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托管人复核
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资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本计划托管费计提日前一自然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进行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本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于本计划成立之日的次季度
起,每季度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托管人复核
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资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提取委托财产或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每满 1 年的对日前一工作
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资产管理人按委托人提取或计划成立每满 1 年的对日前一工作日

                                       33
或计划终止时的每笔资产提取业绩报酬。如果资产委托人有多笔参与份额涉及业绩报酬提
取,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则按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提取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定义
    ①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起始日: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份额的前一实际业绩报酬提取
日的后一日以及份额的追加确认(或红利再投资新增份额)日中,根据孰后原则确定;
    ②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终止日: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提取委托财产或资产管理计划成
立每满 1 年的对日前一工作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
    ③业绩报酬的提取日:定义与“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终止日”相同。
    实际业绩报酬提取日为实际发生业绩报酬提取的业绩报酬提取日,即需业绩报酬提取数
大于 0。
    2)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
    资产委托人所持有的每笔资产在业绩报酬提取日应收取的业绩报酬为:每笔资产在所对
应的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累计收益超过该期间以年化收益率 6%计算的累计收益的超额部分
的 20%。
    3)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
    业绩报酬= A0×(Ra-6%)×T/365×20%
    业绩报酬的份额折算=业绩报酬÷NAV1
    其中:
    A0 为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起始(认购、追加、红利再投资新增份额确认日或前一实际
业绩报酬提取日的)每笔资产净值;
    A1 为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终止日所对应的每笔资产净值;
    NAV1 为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终止日份额单位净值;
    T 为每笔资产的业绩报酬计提区间所对应的持有天数;
    DIV 为每笔资产在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内的累计分红;
    Ra 为累计年化收益 Ra=((A1+Div)/A0-1)*365/T;
    若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则业绩报酬为 0。
    4)业绩报酬提取方式
    ①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时,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提取金额(含业绩
报酬)划拨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在扣除所得业绩报酬后将剩余退出款项支付给销售机
构的资金归集账户,由销售机构给资产委托人划款入账。因涉及注册登记数据,业绩报酬以
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托管人仅配合进行划付。
    ②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资产管理人将对资产委托人剩余资产统一计提业绩报酬。资
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划付给资产管理人。
    ③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每满 1 年的对日前一工作日时,业绩报酬提取以缩减委托人份额

                                        34
的方式进行,即通过缩减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每笔委托财产缩减份额数量为每笔委托财
产应提取的业绩报酬金额对应的本计划份额,此种方式会减少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但不
会影响计划份额净值。同时,资产管理人提取该笔委托财产应提取的业绩报酬金额,以完成业
绩报酬的计提。
    业绩报酬收取账户为本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人管理费收取账户。
    (4)上述第 1 款中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由托管人在费用发
生时,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计划资产中支付。
    除业绩报酬外,上述条款提及的税费应在计算计划资产净值时予以扣除,交易所或第三
方金融机构调整税费征收种类或相关费率时,以上税费也随之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以管理人
通知为准。
    3、不列入本计划费用的项目
    本计划成立前的费用、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二)税收
    1、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使
得管理人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源于本计划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形成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
相关税负由本计划资产承担。
    2、本计划清算后,如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由本计划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形成的应
由本计划资产承担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相关税负的,管理人有权向委托人就补缴金额进
行追索。
    3、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以外的各纳税主体、扣缴主体,其纳
税义务、扣缴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4、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委托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5、如将来本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具体执行方式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调整
而发生变化,则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由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合同中涉及
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5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本计划默认收益分配方式
为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处于开放期的影响,资产委托人可通过其
对应的销售机构更改收益分配方式。如资产委托人通过代销机构移交(追加)委托财产,资
产管理人未收到代销机构提供的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申请的,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因未变更收益
分配方式而带来的相应责任。
    2、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收益每年不限分配次数。
    3、若本计划成立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发起,包括收益的范围、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确定,资产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
    (四)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资产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划付。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节 本计划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本计划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由管理人代为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
应的义务,委托人和托管人给予配合。
    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由委托人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委托人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督促委
托人履行相关义务。
    委托人拒不履行或怠于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所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6
                            第十九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计划的信息披露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并自披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届满之日
视为送达委托人:
    1、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有需求且留有联系方式的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
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2、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
    如委托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移交、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等业务时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
手机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等方
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上述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
人。
    3、管理人网站
    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账号密码的方式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专户专区查阅资产管理合同、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
    管理人网站地址为:www.hsfund.com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净值报告
    本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每周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当期末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
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净值报告,资产管理人在公司网站专户专区公布净值,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
务。


    2、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1)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
    (2)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追加、提取价格;
    (3)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只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托管人仅对上述信息披露事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以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承担
复核义务。

                                       37
    3、自计划成立之日起,管理人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本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
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托管人负责出具托管人履职报告,并仅对上述信息披露事项中相关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承
担复核义务。
    (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当在事项发
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披露,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四)除按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进行披露
以外,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披露前的委托财产管理计划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五)管理人、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具体包括:
    1、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超比例投资)调整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2、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基金业协会;
    3、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
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4、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
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5、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协会备案,

                                       38
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若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
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6、资产管理人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和托
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
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7、管理人负责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
投资经理离任的,资产管理人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
    8、资产管理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及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告;
    9、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
协会报告;
    10、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
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11、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1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13、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
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14、其他按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资产管理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
式指引》而制定的,管理人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其他内容,导
致可能存在资产管理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
合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合同的决定。
    2、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募集事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管理人应对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
查,了解销售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
                                       39
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销售机构的重要依据。如销售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
关系,可能会影响管理人对销售机构审慎调查的有效性。因代理销售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
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
能给计划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本计划成立后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除非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
资品种外,资产管理计划在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
    因此,即使本计划成立,并不意味着本计划必然能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而该等备案
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备案时间所需时间、能否通过备案都存在一定的
不确定性。
    如果在计划成立后不能及时完成备案,将可能导致本计划错过市场行情或投资机会;如
果本计划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或不予备案,则将直接影响本计划设立目的的
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本计划提前终止,由此直接影响
资产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投资目的。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
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购(参与)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中等及以上的普通
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随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本计划的风险投资等级会根据届
时的投资情况相应调整。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3、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
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
险。

                                       40
    5、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
履约的风险。
    6、投资标的风险
    6.1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
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
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计划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
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
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
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
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计划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
本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计划资产本金的损失。
    6.2 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投资风险
    (1)交易标的风险。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
名单会动态调整,计划可能面临因标的证券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而无法继续买入的风险。
    (2)交易额度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交易时间风险。只有沪、深、港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计划可能面临如上交所、深交所开市但联交所休市而无法及时交易造成的损失风险。
    (4)汇率风险。作为港股通标的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
因港股通相关结算换汇处理在交易日日终而非交易日间实时进行,计划将面临的人民币兑港
币在不同交易时间结算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
    (5)交易规则差异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收方式、涨跌幅限制、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

                                         41
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股票报价价位、权益分派、转换、行权、退市等诸多方面与
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
生延迟交收。计划可能面临由于管理人不了解交易规则的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6)交易通讯故障风险。港股通交易中如联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计划可能面临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风险。
    (7)分级结算风险。港股通交收可能发生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计划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计划出现交收违约导致计划未能
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计划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计划
资产权益受损等;计划可能面临由于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计划资产利益受到
损害的风险。
    6.3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
    (1)本计划拟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存在如下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本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
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本计划投资的收益下降。
    2)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某些实际成交
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本计划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3)退市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启动
退市程序后可能出现股票价值大幅度下跌、流动性大幅度降低等状况,从而造成本计划投资
出现亏损。
    (2)本计划拟投资于科创板股票,除了投资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风险以外,还存
在如下风险:
    1)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
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
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进而会影响
到股票价格,给本计划的净值带来波动。
    2)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
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
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从而导致本计划所持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从而使产品投资的收益下降。
    3)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
新增了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

                                       42
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因此,本计划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
的退市而给计划带来损失的风险。
    4)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
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因此股价波动风险更大,从而导致
本计划净值的波动。
    6.4 债券正回购投资风险
    本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交易,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
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6.5 基金投资风险
    本计划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基金投资风险,具体如下:
    (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正常情况下,其每日开放申购、赎回
的机制安排、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本计划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
金调拨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计划的资产变现能力
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2)基金业绩风险
    本计划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风险等原因造成的基金业绩波动,会直接影响
到本计划的投资收益。
    7、资管计划的特定设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7.1 本计划为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上通过对证券市场的风险和预期收益进行
分析评估,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市场变化等方面的原因影
响到该策略的实施。本计划不对本金提供担保承诺,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存在着存续期及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时资产净值低于本金的可能性。
    7.2 预警止损的风险
    本计划虽然设置了预警止损机制,但该等预警止损线并不代表本计划最终实际净值。在
市场大幅下跌或其他特殊市场环境下,本计划最终面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该等预警止损线,
甚至于本金出现大幅亏损。
    本计划根据计划份额净值设置了止损线,但是,在本计划触及止损线之前,计划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可能因为计提业绩报酬而发生减少;因此,当本计划因触及止损线而清
算时,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财产等于计划清算时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
例乘以计划清算时计划获得的总净资产,而非计划份额持有人认/申购的计划份额乘以清算
时计划份额净值。简而言之,本计划虽然设置有止损线,但是本计划可能通过扣减计划份额
持有人持有之计划份额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因此止损线的设置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投资人投
资本计划时的预期损失。

                                       43
    7.3 业绩报酬提取风险
    由于本计划在每年度提取业绩报酬的时候是以净值不变、缩减份额的形式进行的,因此
如发生业绩报酬提取的情形时,会发生资产委托人的份额减少的情况,但不会导致计划份额
净值产生变化。故委托人需关注其持有的计划资产可能会因持有的计划份额数量的减少而减
少。
    8、关联交易风险
    在投资范围内,经资产委托人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可以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管理人、
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另外,资产委托人同意本计划可投资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虽然资产管理人积极遵循资产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
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
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该类证券股价可能会出
现下跌,从而使本计划收益下降,甚至带来本金损失。
    此外,资产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的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委托财产的投资收益。
    9、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执行要求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或管
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
影响。
    10、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客户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委托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
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一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4
    (一)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
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
者同意。
    2、尽管存在前述第 1 项的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发生如下情况时,管理人可以公告形
式变更本合同,并在变更生效后及时通知托管人和委托人:
    (1)调低管理人的费用报酬标准;
    (2)投资经理的变更。
    3、尽管存在前述第 1 项的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发生如下情况时,管理人可以与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1)调低资产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本资
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资产管理合同, 并由资产管理人
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不会对资产委托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资产管理合同相关事项变更,
但资产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变更的事项除外;
    (4)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合同变更后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具体以资产
管理人届时安排并以公告为准。
    (二)本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变更生效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三)因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导致的合同变更
    1、发生如下情况时,委托人在获得托管人同意后,可变更管理人;在获得管理人同意
后,可变更托管人:
    (1)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
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
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2、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形成书面意见,本计划可以更换管理人;
    (2)管理人更换后,新任管理人与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后,由新任管理人在变更生效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3)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管理人办
理资产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计划资产

                                         45
总值和净值及其他托管人认为需要复核的材料。
    3、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意见,本计划可以更换托管人;
    (2)托管人更换后,管理人与新任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合同,并由管理人
在变更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3)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计划财产和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计划财产
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托管人与管理人核对计划资产总值
和净值及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符合的材料;
    4、管理人与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2)新任管理人和新任托管人应在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变更生效后通知委托人。
    5、新任管理人接收资产管理业务,或新任托管人接收计划财产和托管业务前,原管理
人或原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管理
人或原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或托管
费。
    (四)本计划的展期
    在取得资产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届时将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
发出本计划展期的征询意见函(或通知)。
    资产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书面意见。资产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则本计划到期终止。
    资产委托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书面意见,视为资产委托人同意本计划展期。
    本计划展期次数不限,每次展期期限为 2 年,即每次续展 2 年。
    如果本计划届时符合如下条件,则本计划展期: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计划的终止
    本计划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本计划有效期届满且不展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的;
    4、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

                                         46
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的;
    5、本计划单位净值低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止损线且管理人完成平仓操作,将可变现的
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的;
    6、本计划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
关派出机构,前述第 6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继续履行完毕。
    (六)本计划的清算
    1、本计划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和委托人。自计划
终止日起,本计划不得进行任何新增投资行为。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的 5 个交
易日内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开始清算程序。管理人应向托管人送达书面通知,通知中应注明
计划清算日(简称“计划清算日”)。若存在多次清算的情况,则管理人需及时书面通知托管
人后续每个具体清算日期。
    2、清算程序
    (1)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由清算组负责委托财产的保管、清
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制作清算报告;
    (3)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4)计划清算完毕,计划合同终止。
    3、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进行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清算组优先从计划资产中支付。
    4、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计划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计划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计划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
    (4)清算后如有余额,扣除应计提业绩报酬后分配给委托人。
    5、除合同当事人三方另有约定外,本计划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在计划终止后委托
财产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5 个交易日内(含计划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
强制变现处理。若计划财产仍持有暂时无法流通变现的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
在证券锁定期内等,对该类证券在其限制条件解除后进行资产清算。对上述暂时不能变现的
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再计提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托管人在接到委托人

                                          47
对清算报告的书面确认后,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将委托财产划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在委托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委托
财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
人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6、资产管理计划延期清算处理方式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计划存续期等原因
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应当于本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
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管理人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计划资产的变现操作后
进行延期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委托人。本计划持有多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投资
产品的,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二次清算及多次清算期间,管理人、托管
人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二次清算及多次清算流程同首次清算。管理人应在剩
余计划财产变现并完成清算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将剩余计划财
产划至指定账户。
    本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
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7、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计划清算程序开始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清算组应确定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完成
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制作,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委托人。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
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8、委托人在收到本计划清算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就
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9、现金类委托财产清算完毕并于移交前由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不
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本计划,发生的保管费用(如有)由被保管的委托财
产承担。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0、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计划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负责注销各自开立的计划财产相关账户。托管人按
照规定注销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11、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5 个交易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清算未尽事宜
    本合同中关于计划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管理人公告为准。
    1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48
由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二节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给计划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给计划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委托人在此知悉并接受,发生下列情况,管理人或托管人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1、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
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托管人由于按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因无法获取必要数据等非因托管人自身原因,托管人无法妥善履行相应义务的;
    5、因委托人、管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先行妥善履行相应义务,导致托管人无法妥善
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6、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交易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
    7、管理人、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
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8、不可抗力;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投资者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
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未能纠正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本计划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管理人不得对托管人所承担
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49
收益等违规活动。
    (七)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第二十三节 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因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则应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方式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委托人为自然人
的,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成立后,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至本计划全部资产清算分配完毕之日终止。
    (五)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六)合同生效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
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财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七)本计划的存续期为 2 年,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至 2 年后对日前一日止(若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本计划展期成立,则本计划存续期延长至展期期
限届满日。


                              第二十五节 通知与送达


                                         50
    (一)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1、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其他当事人;
    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3、以邮递方式发出;
    4、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
    5、电话通知。
    (二)资产管理人将及时以上述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二十六节 其他事项


    (一)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已经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
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由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共同签署,一式三份,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
人各持一份。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并按托管人要求及时向托管人移交三方签署的合同原件。
    (以下无正文)




                                       51
委托人信息表

    委托人请填写:(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

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一)委托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委托金额

    人民币                        元整(¥               )

    (三)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指定的用于移交、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的账户以及终止清算时的收款账户,

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参与、追加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

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

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52
   (本页无正文,为《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
页)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53
附件一:相关账户信息

1.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136014040000022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二环支行




2.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账号:415900000010916




                                      54
附件二:风险揭示书

                   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
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
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
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
示及声明: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
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资产管理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
式指引》而制定的,管理人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其他内容,导
致可能存在资产管理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
合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合同的决定。
    2、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募集事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管理人应对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
查,了解销售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
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销售机构的重要依据。如销售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
关系,可能会影响管理人对销售机构审慎调查的有效性。因代理销售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
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
能给计划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本计划成立后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除非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

                                         55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
资品种外,资产管理计划在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
    因此,即使本计划成立,并不意味着本计划必然能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而该等备案
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备案时间所需时间、能否通过备案都存在一定的
不确定性。
    如果在计划成立后不能及时完成备案,将可能导致本计划错过市场行情或投资机会;如
果本计划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或不予备案,则将直接影响本计划设立目的的
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本计划提前终止,由此直接影响
资产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投资目的。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
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购(参与)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中等及以上的普通
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随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本计划的风险投资等级会根据届
时的投资情况相应调整。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3、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
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
险。
    5、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
履约的风险。
    6、投资标的风险
    6.1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56
    本计划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
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
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计划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
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
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
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
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计划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
本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计划资产本金的损失。
    6.2 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投资风险
    (1)交易标的风险。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
名单会动态调整,计划可能面临因标的证券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而无法继续买入的风险。
    (2)交易额度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交易时间风险。只有沪、深、港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计划可能面临如上交所、深交所开市但联交所休市而无法及时交易造成的损失风险。
    (4)汇率风险。作为港股通标的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
因港股通相关结算换汇处理在交易日日终而非交易日间实时进行,计划将面临的人民币兑港
币在不同交易时间结算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
    (5)交易规则差异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收方式、涨跌幅限制、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
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股票报价价位、权益分派、转换、行权、退市等诸多方面与
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
生延迟交收。计划可能面临由于管理人不了解交易规则的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6)交易通讯故障风险。港股通交易中如联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计划可能面临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风险。
    (7)分级结算风险。港股通交收可能发生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57
导致计划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计划出现交收违约导致计划未能
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计划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计划
资产权益受损等;计划可能面临由于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计划资产利益受到
损害的风险。
    6.3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
    (1)本计划拟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存在如下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本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
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本计划投资的收益下降。
    2)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某些实际成交
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本计划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3)退市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启动
退市程序后可能出现股票价值大幅度下跌、流动性大幅度降低等状况,从而造成本计划投资
出现亏损。
    (2)本计划拟投资于科创板股票,除了投资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风险以外,还存
在如下风险:
    1)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
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
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进而会影响
到股票价格,给本计划的净值带来波动。
    2)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
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
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从而导致本计划所持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从而使产品投资的收益下降。
    3)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
新增了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
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因此,本计划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
的退市而给计划带来损失的风险。
    4)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
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因此股价波动风险更大,从而导致
本计划净值的波动。
    6.4 债券正回购投资风险

                                       58
    本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交易,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
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6.5 基金投资风险
    本计划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基金投资风险,具体如下:
    (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正常情况下,其每日开放申购、赎回
的机制安排、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本计划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
金调拨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计划的资产变现能力
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2)基金业绩风险
    本计划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风险等原因造成的基金业绩波动,会直接影响
到本计划的投资收益。
    7、资管计划的特定设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7.1 本计划为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上通过对证券市场的风险和预期收益进行
分析评估,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市场变化等方面的原因影
响到该策略的实施。本计划不对本金提供担保承诺,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存在着存续期及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时资产净值低于本金的可能性。
    7.2 预警止损的风险
    本计划虽然设置了预警止损机制,但该等预警止损线并不代表本计划最终实际净值。在
市场大幅下跌或其他特殊市场环境下,本计划最终面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该等预警止损线,
甚至于本金出现大幅亏损。
    本计划根据计划份额净值设置了止损线,但是,在本计划触及止损线之前,计划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可能因为计提业绩报酬而发生减少;因此,当本计划因触及止损线而清
算时,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财产等于计划清算时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
例乘以计划清算时计划获得的总净资产,而非计划份额持有人认/申购的计划份额乘以清算
时计划份额净值。简而言之,本计划虽然设置有止损线,但是本计划可能通过扣减计划份额
持有人持有之计划份额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因此止损线的设置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投资人投
资本计划时的预期损失。
    7.3 业绩报酬提取风险
    由于本计划在每年度提取业绩报酬的时候是以净值不变、缩减份额的形式进行的,因此
如发生业绩报酬提取的情形时,会发生资产委托人的份额减少的情况,但不会导致计划份额
净值产生变化。故委托人需关注其持有的计划资产可能会因持有的计划份额数量的减少而减
少。
    8、关联交易风险

                                       59
    在投资范围内,经资产委托人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可以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管理人、
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另外,资产委托人同意本计划可投资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虽然资产管理人积极遵循资产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
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
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该类证券股价可能会出
现下跌,从而使本计划收益下降,甚至带来本金损失。
    此外,资产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的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委托财产的投资收益。
    9、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执行要求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或管
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
影响。
    10、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客户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委托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
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
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本机构作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其内容的真实
和正确(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
缝章):
    1、本人/本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
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本机构知晓,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60
     3、本人/本机构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
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4、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
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5、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6、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的所有内
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7、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
的所有内容。【           】
     8、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            】
     9、本人/本机构已经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
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
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本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10、本人/本机构知晓,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
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
     11、本人/本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本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            】
     12、本人/本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
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
     13、本人/本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
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管理人(盖章):
     日期:


     代理销售机构经办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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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投资监督事项表

    托管人根据经核对的本计划估值数据以本表为限对计划资产的投资进行监督。


    1、投资范围
    (1)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
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
    (3)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仅限于股指期货;
    (4)基金类资产;股票型基金、黄金 ETF、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2、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市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类资产的合约价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不高于 80%;
    4)基金类资产市值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2)投资限制
    1)除投资范围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外,本计划还需遵循以下限制:
    A、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按市值计算的投资比例为计划总资产的 0-80%;
    B、本计划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股票按市值计算不得超过计划总资产的 30%;
    C、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按市值计算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D、金融衍生类资产的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不高于 80%,且仅
投资于股指期货,不参与多头投资。不得持有买入股指期货合约,持有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超过权益类资产市值的 100%;
    E、基金类资产(股票型基金、黄金 ETF、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按市值计算占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80%;
                                         62
    F、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G、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计划的禁止事项:
    A、不得投资于 ST、*ST、SST、S*ST 股票;
    B、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合同,则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在履行相应合同变更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3、预警止损机制
    本计划的预警线、止损线由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
进行触线提示即为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后续
操作,因管理人未能按本合同要求执行操作,则相关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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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预留印鉴
                                预留印鉴

根据《华商基金成长优选鑫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为
“资管合同”)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特授权下列预留印章为“资管
合同”项下数据申请等日常业务往来时出具的函件、通知等使用的有效盖章;但
涉及“资管合同”实质变更的文件不得用印预留印鉴;管理人用于投资划款的有
效印鉴适用管理人向托管人另行出具的《授权通知书》。




委托人预留印鉴




管理人预留印鉴




托管人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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