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0-053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 华先生,董事、总经理陆晓林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曹寅超先生,监事会主席王伟杰先 生,总工程师陆忠泉先生,股东嘉善合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 盛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 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0,19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40.50%),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7%)。 2、公司董事、总经理陆晓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91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50%),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 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 3、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曹寅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94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 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89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5%)。 4、公司监事会主席王伟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45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25%),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 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1%)。 5、公司总工程师陆忠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45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 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6%)。 6、公司股东合盛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90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8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40%)。合盛投资中公司董监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减持的详细情况 如下:孙志华通过持有合盛投资 5.75%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81,854 股,其中 20% 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即 56,370 股,本次计划减持不超过 56,370 股;公司副总经理戴 海林通过持有合盛投资 5.44%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66,716 股,其中 25%为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即 66,679 股,本次计划减持不超过 53,343 股;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原 财务总监储志红因换届改选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有合盛投资 5.44%的股 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66,716 股,该部分股份全部锁定至 2021 年 3 月 8 日。合盛投 资其他合伙人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合伙人本次减持的股份不超 690,287 股。 上述股东本次合计减持其所持股份不超过 7,701,000 股,拟减持股份总数占公司总 股本的 3.89%。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先生,董事、总经理陆晓林先 生,董事、副总经理曹寅超先生,监事会主席王伟杰先生,总工程师陆忠泉先生,股东 合盛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职务 股东名称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董事长 孙志华 80,190,000 40.50% 董事、总经理 陆晓林 8,910,000 4.50% 董事、副总经理 曹寅超 5,940,000 3.00% 监事会主席 王伟杰 4,455,000 2.25% 总工程师 陆忠泉 4,455,000 2.25% 股东 合盛投资 4,900,500 2.48% 合计 108,850,500 54.9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方式、股份来源情况如下: 拟减持股份数量 拟减持股份占公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股份来源 (股)[注 1] 司总股本的比例 不超过 3,100,000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 孙志华 1.57% 集中竞价 [注 2] 及派发的股票股利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 陆晓林 不超过 800,000 0.40% 集中竞价 及派发的股票股利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 曹寅超 不超过 891,000 0.45% 集中竞价 及派发的股票股利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 王伟杰 不超过 1,000,000 0.51% 集中竞价 及派发的股票股利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 陆忠泉 不超过 1,110,000 0.56% 集中竞价 及派发的股票股利 不超过 800,000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 合盛投资 0.40% 集中竞价 [注 2] 及派发的股票股利 合计 不超过 7,701,000 3.89% [注 1]: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则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盛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的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数的 2%。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变动 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三、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孙志华、陆晓林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 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 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 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 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 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证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 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的相关损失。” (2)公司董事曹寅超、监事王伟杰、高级管理人员陆忠泉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 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 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 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 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 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证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 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的相关损失。” (3)公司股东合盛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 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 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证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 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 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的相关损失。” (二)本次减持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 影响。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况。 3、在上述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本次减持的股东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 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