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轴承: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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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盛轴承”)的委托,担任长盛轴承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长盛轴承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或“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长盛轴承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承办律师均不持有长盛轴承的股票,
与长盛轴承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
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长盛轴承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长盛轴承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授予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 月 26 日,长盛轴承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表了独立意见。
2、同日,长盛轴承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审核,并对本次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查,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9 日止。截至公
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授予 2 名激励对象 14.8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68 名激励对象 201.7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
6、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相关事
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
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1 年 3 月 2 日,长盛轴承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 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以下期间:(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
后两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授
予日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 60 日内,且
不属于《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期间,因此,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
经查验,长盛轴承限制性股票的下述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0]第 10241 号),公司 2019 年报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
师对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开展网络信息公开查询,激励对象未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长盛轴承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长盛轴承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股票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70 人,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216.55 万股,授予
价格为 9 元/股。其中,公司本次拟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8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8%,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权益总数的 5.55%;公司本次拟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1.75 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2%,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75.69%。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长盛轴承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
《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徐 征
_____________
徐梦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