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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盛轴承: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7-2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盛轴承”)的委托,担任长盛轴承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和《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长盛轴承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承办律师均不持有长盛轴承的股票,
与长盛轴承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
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长盛轴承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长盛轴承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调整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 月 26 日,长盛轴承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

       2、2021 年 1 月 26 日,长盛轴承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审核,
并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查,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9 日止。截至公
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5、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授予 2 名激励对象 14.8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68 名激励对象 201.7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文稿》。

    8、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201.75 万股调整为 302.625 万股,预
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50.00 万股调整为 75.00 万股;将首次授
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9 元/股调整为 5.67 元/股,预留部分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相同。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相关事
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1. 本次调整的原因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8,14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 人民币 5.00 元(含 税),合 计派发 现金股利 人民币
99,074,00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 股,共计转增 99,074,000 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约定,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授予登
记完成,因此,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需相应调整。

    2. 本次调整的授予数量及价格

    (1)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约定,《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②   配股

    Q=Q 0×P1×(1+n)/(P 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③   缩股

    Q=Q 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④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约定,《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   配股

    P=P0×(P 1+P 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③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④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⑤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结合公
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
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即将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201.75 万股调整为 302.625 万
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50.00 万股调整为 75.00 万股;将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9.00 元/股调整为 5.67 元/股,预留部
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长盛轴承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吉    翔




                                                         _____________
                                                               徐梦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