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轴承: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2-06-14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2-049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ZHEJAING CHANGSHENG SLIDING BEARING CO.,LTD.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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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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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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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长盛滑动轴
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轴承”、“公司”或“本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不超过 53.32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本总额 29,722.20 万股的 0.18%。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32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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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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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第一章 释 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1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3
第十二章 附则...............................................................................................................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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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长盛轴承、本公司、
指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指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批次
指
类限制性股票 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行政级别
激励对象 指
科长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有效期 指
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归属 指
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
归属条件 指
件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
归属日 指
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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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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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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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行政级别科长以上
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本次激励对象均为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经公司
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0 人,包括:
1、公司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
2、公司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核心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并签署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三)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召开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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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
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数量安排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不超过 53.32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本总额 29,722.20 万股的 0.1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1%。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将根据本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
占本激励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告时工商登记的
姓名 职务 划授出权益
数量(万股) 公司股本总额的
数量的比例
比例
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 53.32 100% 0.18%
(20人)
合计(20人) 53.32 100% 0.1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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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向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批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
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 3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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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
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
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
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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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3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3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确定为 5.32 元/股,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03 元的 40%,即 5.22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69 元的 40%,即 5.08 元/
股。
三、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综合考虑了激励文化的连续性
和激励计划的有效性,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也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为公
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
公司是全球最专业的滑动轴承制造商之一,致力于新产品的研发以及新材料
与新应用领域的推广与运用,为顾客提供优质、专业的自润滑轴承解决方案的高
新技术企业,公司对优秀的管理、研发、技术及业务人员的需求较大,充分保障
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
包括技术革新、人才竞争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目前的经营环
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由此,基于公司中长期经营发展战略考量,公司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核心
人才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提供更富吸引力和竞争力的薪酬水平,以此应对日趋激
烈的人才争夺战,进一步降低公司可能面临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而有效地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司本次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
的授予价格,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及本着激励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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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约束对等原则,同时也设置了合理且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助于进一步
调动核心人才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5.32 元/股,以此将促进核心人才进一步稳定,实
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
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zse.cn)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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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方可分批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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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5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6 亿元。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若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
因不能归属的,则该部分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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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原则上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及 D(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90% 75%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
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
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
上,设置了2022-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10亿元、12.5亿元、15.6亿元的
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
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
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团队的责任心,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
回报,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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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 0×P 1×(1+n)÷(P 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 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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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股
P=P0×(P 1+P 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
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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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53.32 万股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票:13.11 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收
盘价);
2、有效期: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
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6.26%、26.26%、26.35%(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波动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2.61%、2.55%、2.14%,取公司对应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
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计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股份支付费用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
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 2022 年 6 月底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成本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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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 396.65 116.07 171.91 82.25 26.42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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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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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是,激励对象
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
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对于已归属部
分股票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激励带来的收益。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
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
议;违反了居住国家或地区或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包含出差等临时所在地)的法
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
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
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
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
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所涉
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
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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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
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
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
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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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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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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