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轴承: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4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正注册资本变更及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长盛
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详细了解了
上述事项的有关情况,认真审阅并审议了上述议案的材料,就上述事项相关方面
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有关方进行了深入充分的沟通、探讨和分析,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及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2 年 7
月 4 日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3.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树大____________
2022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颖____________
2022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正良____________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