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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盛轴承:《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9月修订)2022-09-30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股
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
公开、透明。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或“专用账户”),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
户内,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以及与金融机
构的长期合作关系,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
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募
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
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
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
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
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
交易日内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
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超募资金
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公司使用
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应为该等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
承诺。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若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
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
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
会审批。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
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
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
豁免履行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
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
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
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
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
三方协议的,或者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日常
监督,两部门一致行动可随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使
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需要重新修订时须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