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3
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18-060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9 月 13 日(星期四)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3 日(星期四)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三)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星期四)15:00。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杜杨北街 19 号 5 幢三层第二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子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146,432,1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791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145,487,17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7.4186%。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94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3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3,2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8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295,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9058%。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94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3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章程、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安达维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6,43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观韬中茂事务所郝京梅律师、张文亮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