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第一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董
明强因个人原因已不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且已办理完离职手续,因此
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 15,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8.50 元/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苍
岩枫、李红军、郑致刚、董明强因个人原因已不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
且已办理完离职手续,因此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回购注销该 4 名激励对
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8.50 元
/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
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陈武朝 徐阳光 樊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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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