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2-27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公司合并;
励;
第 二 十 二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条 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所必需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以符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三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条
规定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国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二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条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法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 四 十 一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条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出决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十)修改本章程; 项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事项;
定的交易事项及第四十三条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划;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用途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代为行使。
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及个人代为行使。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和清算;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五)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第八十条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的;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〇 资方案;
九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方案;
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除本章程第二十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规定情形外的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设置;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散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提名,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总经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聘任或者解散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度;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散公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案;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六)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业绩考核目标和方法,并负责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评 总经理的工作;
估考核;
(十七)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目标和方法,并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业绩评估考核;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