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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达维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4-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安达维尔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熙颖                      联系电话:010-6083 6948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鹏飞                      联系电话:010-6083 30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募集资金项目进展较慢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0 月 16 日
                                                  创业板上市公司热点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最新法律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处罚案例分
                                                      析、持续督导中具体问题的问答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无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无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是                   不适用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4.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5.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 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18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
                                  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8]69 号)、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黄超、曾
                                  春出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8]70 号)、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叶建中、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董文出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施的决定》([2018]71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作为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
                                  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认定黄超、曾春在担任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
                                  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认定叶建中、
                                  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


                                          3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
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
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
件的再次发生。
2、2018 年 12 月 17 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公司
江苏分公司及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周晋飞出具了《行政
处罚决定书》((南银)罚字【2018】第 18 号)。2018
年 8 月 20 日至 9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江苏
分公司及其下辖机构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分公司未
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金融
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三款、《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
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二十二条的规定,并认定周晋飞为
上述违规事实的直接责任人员。基于以上事实,中国人
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公司江苏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20
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周晋飞处以罚款人民币 1 万元。江
苏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严格按照监管意见,制定了全方
位的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工作。公司财富管理委员
会及合规部密切关注分公司整改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
指导分公司开展整改工作。
3、2018 年 12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
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分公司员工王睿、刘欣宇出具了《行
政处罚决定书》(长银罚字[2018]第 29 号)。中国人民银
行长春中心支行在检查中发现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9 月期间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
别义务的事实,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
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的
规定。基于以上事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公
司吉林省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对王睿、刘欣
宇分别处罚款人民币 1 万元。吉林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
严格按照监管意见,制定全方位的整改方案,切实落实
整改工作。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及合规部密切关注分公
司整改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分公司开展整改工
作。
4、2018 年 12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对公司宁波分公司及分公司总经理姚锋、相关营业部总
经理刘颢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处罚字[2018]9
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认定公司宁波分公司
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
疑交易报告的事实,违反了《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
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


        4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于以上事实,中国人
                           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公司宁波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
                           币共计 62 万元,对姚锋、刘颢分别处罚款人民币 3.5 万
                           元。宁波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严格按照监管意见,制定
                           全方位的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工作。公司财富管理
                           委员会及合规部密切关注分支机构整改方案的实施情
                           况,督促、指导分支机构开展整改工作。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熙颖                    孙鹏飞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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