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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达维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0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0-08-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0 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安达维尔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熙颖                      联系电话:010-6083 6948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鹏飞                      联系电话:010-6083 30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无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无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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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是                   不适用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4.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5.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 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
                                  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认
                                  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
                                  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
                                  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
                                  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雪人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

                                          3
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
况再次发生。
     2、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
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
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
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
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
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
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
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司在容百科技相关客户发生信用风险后督促容百
科技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并在收到
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杜绝类似信息披露问题的再次发生。
     3、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
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
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
新 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侯 毅 等 20 名 责 任 人员 )》
(〔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
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
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
款。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
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腾股份”)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
为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
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我司及博腾股份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
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
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
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
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
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
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4
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及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
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
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
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
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
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国元证券已责令天津前进道路营业部辞退李昂、闫复。
国元证券将建立客户回访异常处理机制,加强涉及营销
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的核查力度,已着手在
CRM 系统中增加营销人员客户地址集中度、有效户短期
资金变化等预警,防范营销人员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7、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
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
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
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
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司及南华期货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
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
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
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
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
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
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


        5
                           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
                           话录音。
                               我司及山西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严格落实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
                           次发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上述监管函件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
                           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
                           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时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
                           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
                           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0 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熙颖                    孙鹏飞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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